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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散布谣言 海州3人被拘

【连网】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自媒体”、“微媒体”时代已经到来,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释放,大众利用各种智能通讯工具和平台,随时获取信息,随手转发、评论、分享。在此情况下,一些谣言也通过网络快速传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轻则侵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权利,重则造成社会恐慌,危害国家安全。

今年3月份以来,海州警方已查处两起虚构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2016年2月25日,胡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编造发布虚假内容,后被多家微信公众号转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2月25日、3月4日、3月6日,连云港市某公司编辑经过法人代表同意,先后三次在办公室内通过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

目前,涉案3人均已被海州警方行政拘留。

 海州警方在此提醒网络转发散布谣言都要担责

提醒全市广大网民,发布或转发谣言都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网络世界也是法治社会,法律是网络行为的底线,希望广大网友共同遵守网络秩序,共同维护网络环境,不信谣、不传谣,通过网络寻找最美的风景,而不是逾越底线受到法律的严惩。

网民无论在微博上,还是论坛及其他网络平台上,看到一些耸人听闻的事件时,最好先凭自身经验判断一下,该事件到底是真是假。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其中,又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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