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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避执行 获罚款2万元惩戒

【连网】因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林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林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导致胜诉当事人张某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近日,连云区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林某罚款2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张某分批向林某提供鱼饲料,林某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所拖欠的货款共计13.61万元全部支付完毕,并承诺如逾期支付,将承担货款10%的违约金。后期被告仅支付了3万元,尚欠货款本金10.61万元。林某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无奈之下供货方张某将林某起诉到法院。2020年10月,连云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林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1.67万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某向连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云区法院遂向被执行人林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等通知,督促其履行义务。林某收到通知后拒不申报财产,执行干警对其约谈传唤,林某拒绝到场。在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林某居住地时,林某看见法院车辆后迅速离开住所,躲避执行。林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近日,执行干警于凌晨5时驱车40多分钟再次赶到林某住所,通过调取监控、查看经营往来账目、调取微信账户支付流水等方式,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而此时被执行人林某依然声称没有履行能力。执行干警依法对其拘传谈话,并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以进行惩戒。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公民诚信意识的重要体现,也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反而恶意转移财产,试图规避执行,既是自身不诚信的体现,也严重影响司法权威。”连云区法院执行局法官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王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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