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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负责人就《航道法》贯彻实施答记者问

【连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于2014年12月28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本报记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贯彻实施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

问:《航道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航道资源、促进航道健康发展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航道法》的公布实施,对于促进航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好水资源,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维护社会各界依法使用航道的权益,充分发挥航道在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谋划由东向西、由沿海向内地、沿大江大河和陆路交通干线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新棋局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航道法》的公布施行为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好、利用好有限的航道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航道资源、促进水路运输业的发展,进而带动相关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二,《航道法》的公布施行有利于推进实施国家战略和深化对外开放。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海上丝绸之路和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支撑带”、“增强干线航运能力,合理布局过江通道”。

第三,《航道法》的公布施行有利于完善综合运输体系、促进现代物流的发展。水路运输是综合交通运输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优势,合理统筹,宜水则水,宜陆则陆,形成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的运输结构,是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目标。

问:《航道法》作为交通运输部门热盼的一部法律,主要确立了哪些重要制度?

答:《航道法》共七章4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总体看,《航道法》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制度:一是规定了航道的含义和范围;二是确立了管理体制,赋予各级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三是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义务,规定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四是规定了航道规划制度,明确航道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具体要求及与相关规划的关系;五是规范了航道养护义务,强化政府部门的养护保通责任;六是确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明确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主体和程序;七是设立了拦河建筑上建设通航建筑物的五同时、航道影响评价审核、水位衔接保证等航道保护的核心制度;八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及强制措施。

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是《航道法》中的亮点,该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践中,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跨、临航道的有关工程造成碍航、断航的问题较为突出。现行《航道管理条例》规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但是,由于征求意见制度约束力较弱,航道保护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根据航道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航道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航道法》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作为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的条件,并最大限度缩小了需要进行航道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范围。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同时,明确了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法定范围。

问:结合我市航道发展实际,如何贯彻实施好《航道法》?

答:近年来,我市内河航道实现跨越式发展,五座现代化交通船闸和百公里高等级航道的高效运行,为连云港港实现江海河联运,辐射内陆腹地开辟了一条贯通南北的水上黄金通道。

贯彻实施《航道法》,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加强协同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航道工作的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航道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航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着力保护好航道资源,推动航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促进航道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今后在《航道法》实施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相关人员培训,严格规范执法,确保《航道法》有效实施。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让社会了解《航道法》、遵守《航道法》、支持《航道法》,为《航道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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