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出镜检察官:关卡
(灌云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
“羊毛从天降,不薅白不薅?”——这样的侥幸心理,最终换来的不是“馅饼”,而是法律的严惩。近日,灌云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捡手机”而引发的盗窃案,王某捡到他人手机后,不仅未积极寻找失主,反而与3名工友合谋,共同盗刷机主微信零钱4700余元。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4人均获刑,可谓贪小便宜吃大亏。
2024年12月6日,王某、徐某、孙某、廖某同在灌云县某乡镇一农户家里修缮屋顶。作业期间电钻出了故障,王某趁午休时间骑电动车外出购买。结果电钻没买到,回来时却带回了一部“从天而降”的手机。
得知该手机是王某在路边捡来的,徐某顺手拿过来把玩,发现该手机不仅没设置锁屏密码,微信零钱里居然还有8000多元余额。“上街用看看?”在徐某的提议下,4人一拍即合,当即决定收工,乘坐孙某驾驶的轿车外出“消费”。
他们首先来到一处加油站,把油箱加满汽油后,通过微信免密支付付款150元。初尝成功后,4人更加肆无忌惮,驾车辗转镇上多个超市,购买了多箱白酒、牛奶及剃须刀、皮带等生活用品并平均分配。不到半天时间,就挥霍了4700余元。为掩盖行迹,4人还将手机丢弃。
失主大成(化名)直到当天傍晚才发现手机遗失。他急忙来到营业厅补手机卡,登录微信后却发现,微信钱包里的零钱少了近一半,查询账单才知被人盗刷。大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
案发当晚,徐某家人听闻徐某谈及此事,立刻让其归还钱款。意识到错误的徐某四处托人打听,最终联系上了失主。次日上午,4人将5500元钱(盗刷的4700余元及手机折价近800元)退还给大成,并陆续到公安机关投案。
考虑到4人存在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灌云县检察院依法提出量刑建议。2025年10月17日,法院依法采纳该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王某、徐某、孙某、廖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王怀诗 周梦林)
【检察官提醒】
拾得他人手机后拒不归还,并擅自盗刷其支付账户资金,已非一般道德问题,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捡到手机等贵重物品,应第一时间寻找失主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切勿因一时贪念盗刷钱财,令自己从“拾金者”沦为“阶下囚”。同时,公众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务必为手机设置可靠的锁屏密码和支付验证,并关闭小额免密支付功能,避免因手机遗失造成财产损失。
(检察官说法第135期)
总值班: 曹银生 编辑: 贾元元
来源: 连云港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