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市检察院市应急局安全生产领域“三包”安全整治工作要求,持续规范企业“外包、外委、外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震慑力度,推动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开曝光3起“三包”重大事故隐患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8日,海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晟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海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7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1日,连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连云港力业紫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房、仓库等设施设备出租,但未按规定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连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7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5年6月25日,灌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灌云隆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区内东侧厂房出租,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灌云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375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675元的行政处罚。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总值班: 曹银生 编辑: 贾元元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