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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这些地块将征收



近日,海州区、灌南县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以下区域





 

海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连海征补安置〔2022〕补16号

(本公告为第二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州区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0月10日发布了20220102地块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连海征补安置〔2022〕16号),经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后,地类面积有变,现对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充公告说明,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建设20220102地块项目, 位于板浦镇石河村,东至新204国道、西至老204国道、南至新庄,及其石河村、石河村八组、石河村四组、石河村五组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 终批准文件为 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 公顷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0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海州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灌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灌拟征告〔2023〕0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新安镇郝圩村三组、四组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新安镇郝圩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2.8092公顷(42.1380亩)。其中,农用地1.7953公顷(26.9295亩),含耕地1.40800公顷21.12亩);建设用地1.0139公顷(15.208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新安镇郝圩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10.9527公顷(164.2905亩)。其中,农用地10.9527公顷(164.2905亩),含耕地9.5312公顷142.968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灌南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灌南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guannan.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5月3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3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提交地址为: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安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 张锦; 电话: 051883375311; 邮编: 222500)。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灌南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5月3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安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 张锦; 电话: 051883375311; 邮编: 2225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9日




灌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灌拟征告〔2022〕0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新安镇新东村一组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新安镇新东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1.6589公顷(24.8835亩)。其中,农用地1.6589公顷(24.8835亩),含耕地1.1846公顷17.769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拟征收新安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0.0943公顷(1.4145亩)。其中,农用地0.0943公顷(1.414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新安镇新东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0215公顷(0.3225亩)。其中,农用地0.0215公顷(0.3225亩),含耕地0.0215公顷0.322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拟征收新安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0.3247公顷(4.8705亩)。其中,农用地0.3247公顷(4.8705亩),含耕地0.3247公顷4.870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灌南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灌南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guannan.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30日至2023年6月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4月3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安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张锦;电话:051883375311;邮编:222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灌南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30日至2023年6月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安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张锦;电话:051883375311;邮编:2225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0日




来源:海州区人民政府网 灌南县人民政府网 




总值班: 吴弋     编辑: 马静静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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