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出镜检察官:高霞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
如果你把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信息出售或借给他人使用,而不法分子借此从事电信网络相关犯罪活动,那么,你可要小心了,你很可能会构成“帮信罪”。
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起公诉。2021年6月,江某某与刚从外地回来的朋友武某某相约吃饭,途中,武某某说可以利用银行卡“躺赚”,江某某知道这是通过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思想挣扎,还是从多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携卡前往与武某某约定好的福建政和县,将自己的6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帮助结算金额达11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800元。2021年7月1日,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信用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流转和结算帮助,成为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其中,又为了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卡农”的年轻人居多,本案涉及的“卡农”有多人,他们往往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在利益诱惑面前,迷失方向,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成为电信网络犯罪团伙用来洗钱的“挡箭牌”。(肖童)
【检察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以防他人用于犯罪用途,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自身“两卡”及身份证不应出售,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 (检察官说法第64期)
总值班: 吴弋 刘昆 编辑: 张艺雯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