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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商家欺诈签订购买合同可撤销 法官特别提醒:并非所有买卖合同都可反悔申请撤销

【连网】  向年近九旬老人销售药酒过程中,商家借用国内某心血管专家的名义宣传,且购物收据上盖的并非自己店铺的章,而是与该专家有关。记者从海州区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老年人花费3.5万余元购买药酒要求撤销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判决撤销合同返还款项。法官特别提醒,“并非所有的买卖都可以随时反悔和申请撤销,请求撤销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

3.5万余元买了24箱药酒

董某在市区经营一家食品店,通过组织健康讲座等方式招徕老年人宣传养生知识并销售某品牌药酒,在销售过程中,董某借国内心血管专家洪某的名义进行宣传。

2017年5月,年近九旬的尹某在董某的食品店内购买某品牌药酒24箱,支付35760元,董某向尹某出具了盖有“洪某张某国际养生中心”印章的收据。购买后,尹某找董某要求退货退款,董某拒绝。尹某起诉至海州区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款项。

“本案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作为消费者尹某提交的董某出具的票据能够证明原告与经营的食品店之间存在买卖的事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对原告进行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都可以作为受害方请求撤销的情形。

存在欺诈判决退款退货

法官认为,董某经营食品店从事食品销售,在经营过程中,销售某品牌药酒时用“洪某”进行宣传,在销售凭据上加盖的印章,并非其自己经营的店铺印章,加盖“洪某张某国际养生中心”印章,存在以“洪某”等的名义欺诈原告,导致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结合尹某年近九旬的实际情况,认定董某存在对尹某欺诈的情形,遂对尹某主张撤销购买某品牌药酒的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撤销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应相互返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尹某向董某经营的食品店返还所购某品牌药酒,董某向尹某返还35760元。若原告存在不能返还的部分,按每箱销售时的单价与食品店返还的相应款项进行抵充。

并非所有买卖合同都可反悔申请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6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初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买卖商品的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订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行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和请求撤销的情形,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对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规定。

“但是,并非所有的买卖都可以随时反悔和申请撤销,请求撤销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法官解释说,本案中,因为尹某保留了与董某经营食品店不符的销售票据,所以才能够胜诉。

法官提醒,为避免钱财损失的纠纷发生,法官提醒退休后的老人们一定要甄别各种理财信息,分析各种保健品的广告,在进行投资理财或购买大额款项的保健品时,在适当的时候征求子女的意见,保护好自己的钱包。(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时恒雨 周心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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