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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对部分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完善调整

【连网】  近日,笔者从市税务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对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等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完善调整。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对于这一概念,市税务部门解释,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据介绍,此次调整涉及两类人群。一类是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比如,大学生小刘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另一类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比如,学生小王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王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调整前应预扣预缴税额440=(3000-800)×20%)。如小王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市税务部门提醒,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记者 陈兵 通讯员 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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