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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织起未成年人保护网

【连网】日前,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9部门联合会签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不法侵害,以及面临这些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而在去年,我市检察机关便与相关部门搭建了“强制报告”平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至今已接报线索10件,检察机关均提前介入。市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此次《强制报告意见》的出台,拓宽了‘谁该去报告’的范围,更加明确了‘向谁报告’,更加有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织密预防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网络。”

“学校、妇联的及时报告救了孩子”

今年5月22日,赣榆一起虐童案的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此案的案发,源于2019年12月11日,市检察院和赣榆区检察院同时接到市、区两级妇联根据强制报告制度转来的一个线索。

今年10岁的女童月月(化名),在还不足7个月时,生身母亲就狠心离开了她,父亲朱某在外地打工,年幼的月月只能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7年底,朱某与女子徐某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后将月月接回自己家中抚养。2018年以来,朱某、徐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及学习问题,用棍棒、数据线、尺子等殴打月月,并采取掐拧、勒令扎马步等方式虐待,导致月月身体多处部位不同程度受伤。

2019年10月的一天,因月月考试成绩不理想,朱某两次使用棍棒、鱼竿支架击打月月左腿小腿部位,月月当晚腿就青紫肿胀,第二天早上,已经肿胀得把宽松的校服全部撑了起来。由于医治不及时,受伤部位溃烂为一个腐洞,不能正常行走。

“一天下课后,同学们都冲出教室在外玩耍,而月月却坐在那里一动不动,表情也很落寞,班主任感觉不对劲。据月月说,是在家被打的,学校将此情况向妇联反映。” 赣榆区检察院检察官杨红萍介绍,检察机关接到线索后提前介入,与公安、妇联工作人员一起将月月送到赣榆区医院救治。接诊的医生说:幸亏来得及时,再晚一天,这孩子的腿就保不住了。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即出警,传唤犯罪嫌疑人,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从村民、学校老师、同学等外围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建议并支持赣榆区妇联向法院申请对月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合区妇联、关工委对朱某、徐某进行训诫、开展亲职教育。

鉴于朱某、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调查评估,以及从更有利于月月成长角度考量,赣榆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判处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月月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保护,得益于学校、妇联不折不扣地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可以说学校、妇联的及时报告,救了这个孩子。”办案检察官说。

缘起港城现实版“素媛”案

根据真实案件改编而成的韩国电影《素媛》,讲述了未成年少女在放学路上遭遇性侵后发生的故事,播出后立即引起了巨大反响,并获得第34届韩国电影青龙奖最佳影片。

我市最初搭建“强制报告”平台,便是缘起港城现实版“素媛”案。

2018年3月,不到12周岁的女孩小文(化名),在周四下午放学后没按时回家。小文父母早年离异,跟着奶奶生活,因此,当天奶奶以为小文去了妈妈家里。周五一天,依然没有小文的消息。直到周六,奶奶发现小文仍未回家,与小文的妈妈及学校联系,这才发现小文周五一天也没有到校。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小文在周四下午放学后,被同村的钱某骗至自己暂住地,次日实施了性侵害,后担心罪行败露,遂杀害了小文并企图毁尸灭迹。

钱某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钱某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结了,但女孩鲜活的生命却从此失去,如何堵塞漏洞、填补空白,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思考远未结束。”专司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顾海燕告诉记者,从本案的案发过程可以发现,小文失踪第三天才被察觉,家庭内部缺乏沟通是主要原因,但同时亦反映出学校监管的重大缺失———学校并未将学生周五一天没有到校的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家长。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规定,中小学生无故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明确学校应承担的监管责任。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赴学校走访,召开专题座谈会。根据走访及座谈发现的诸多问题,市检察院制发了检察建议,明确指出本案背后存在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五大问题。

2019年4月,市检察院联合团市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七部门搭建“强制报告”平台,要求教育、医疗、救助管理、福利等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遗弃、伤害,存在自杀、自残等非正常伤残、死亡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报同级检察院未检部门,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将未成年人保护网织得更密

我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建立起来后,市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发挥强制报告的最大效力。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全面提前介入方面,灌云县检察院在市检察院指导下,提前介入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社会流浪人员杀害性侵小学生和一起初中男老师猥亵男学生恶性案件,在引导侦查取证的同时联合开展学校安全管理调查整治活动,海州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婴儿遗弃案、一起继父故意殴打继女致其死亡案。同时,“一站式”被害人救助机制全面铺开、成立“心心点灯”工作室救助困境儿童,与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开展亲职教育,将未成年人保护网织得更密。

目前,强制报告制度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纳入《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在国家层面,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近日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

据了解,强制报告制度并非首次在我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出现。比如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但调研发现,基层一些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各类组织,对于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晓率非常低。有很多强制报告主体还不知道自己有报告的义务,比如幼儿老师,加上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造成发现难、报告难。

顾海燕介绍,这次出台的《强制报告意见》大大拓宽了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

同时,又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明确为: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企业、组织,如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旅店、宾馆,居(村)民委员会等。“这有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织密预防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网络。”

据介绍,此前,强制报告制度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中,对医院、学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遇到非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并未明文规定强制报告义务。《强制报告意见》还明确规定了运用监察权敦促行政权行使、利用检察权监督行政权行使,这些都是破解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稀释”的有力“武器”。

“在实务操作中,依然有不少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需要探索和思考。”顾海燕表示,在强制报告责任主体之外,像未成年人自己、其他亲属、同学、同事、朋友、邻居、陌生人等,属于没有强制报告责任的主体,这两个群体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发现报告制度。

“此外,报告方式应该包括:书信、电话、网络(包括网络、微信、微博、APP客户端),尤其要重视APP客户端的使用。最终,希望达成统一的社会共识和采取共同行动: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发现、报告、查处、预防,权益的有效保护,不仅是良知,更是责任、义务,每一个成年公民都该当此责、应担此任。”(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范伟义 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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