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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深夜吓伤人 主人被判赔9万多元

【连网】(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王 勇动物饲养人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灌云县妇女张某因在深夜被邻居家饲养的藏獒惊吓跌倒受伤,构成十级残疾,张某将邻居一家三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张某损失9万余元。

张某与陈某家为隔壁邻居。2017年,陈某家圈养的藏獒已3岁,体型较大,当年7月的一天深夜,陈某家因管理不慎,该藏獒从狗圈里窜出,到张某家偷鸡吃。

张某睡梦中听到外边鸡舍有响动,误认为有人偷鸡,起床到外边查看时,藏獒突然从两家房屋间的巷口窜出,扑向张某,张某受到惊吓,惊慌后退,跌坐在地。后张某起身驱赶藏獒,再次跌坐在地。张某再次起身后,使用墙边的器具驱赶藏獒,藏獒这才离开。

张某的丈夫此后起床到达现场,见张某站立困难,将她架起扶回屋里。后张某因疼痛难忍,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及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为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内固定治疗,构成十级残疾。

在张某伤后的第二天早上,因张某家人报案,陈某家的儿子到达当地派出所,称如果确实是他家狗造成的,愿意承担责任。陈某家本以为张某只是跌倒受伤,伤情不会很严重,赔也赔不了多少钱,且陈某家认为自家的藏獒没有直接咬伤张某,他家不应当承担全责。

不料之后因张某伤情较重,医疗费用就花了两万多元,双方即为赔偿的数额、责任大小发生争议,经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多方协调,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无奈,将陈某一家三人列为被告,向灌云县法院提起诉讼。

据法官介绍,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观点

陈某家饲养的藏獒属于烈性犬。陈某家对藏獒进行圈养,但在本起纠纷中,陈某家因管理不善,以致该藏獒在深夜窜出狗圈,到原告家偷鸡,张某闻声出来进行查看无过错,在藏獒冲扑向张某时,张某进行自卫并无不当,张某因藏獒冲扑后退跌倒受伤,并导致经济损失,陈某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家三人赔偿张某损失9万余元。陈某家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近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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