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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验收实施标准》即将实施 港城药品零售市场即将迎来“改善提高”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晨)1月31日下午,在连云港发布演播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解读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验收实施标准》。据悉,新版《验收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市药品经营市场的秩序和水平,对保障老百姓安全合理用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行业健康理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17年12月29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验收实施标准》,相对于2007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164号文,这次印发的《验收标准》是“新版《验收标准》”。新版《验收标准》 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来的《2007》164号文《验收标准》”也同时废止。

据悉,新版《验收标准》的印发,是为了充分适应全省药品零售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以我市为例,截止2017年底,我市共有药品零售企业1500余家,其中单体药店700余家。为确保我省药品零售业健康发展,提升零售药店整体水平,全力保障城乡药品供应、方便群众购药、平抑药品价格,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原《验收标准》进行了修改。

相较于2007年版的《验收标准》,新版《验收标准》更加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新要求,也更加具有针对性。2007年以来,包括《药品管理法》在内的药品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药品零售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发生一些新的变化,针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非常快的情况,在此之前省局已经专门出台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标准》,这次出台的新版《验收标准》是专门针对单体药店制定的针对性的标准。

据悉,新版《验收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的从业人员的要求更加明确,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为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的组织形式上,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企业性质”,这就表明新版《验收标准》设施以后,个体工商户将不得从事药品零售经营。除此之外,新版《验收标准》还提高了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的要求,对药品零售企业仓库的要求更为客观,还对完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记录档案、计算机设备和远程监控等作了详细规定。

下一步,我市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和宣传、严格落实和推进,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新版《验收标准》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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