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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别只会买买买 还得看法院判决案例

【连网】  (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许 雨 王艳)“双十一”临近,11月8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赣榆区人民法院联合召开的网购纠纷维权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最近两年赣榆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22件,主要表现为以虚假宣传、虚假标注、食品当药品宣传等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欺诈三倍赔偿

2016年8月15日,原告陈某通过天猫购物平台在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Kmic天地映像”专卖店铺购买投影仪一台及支架。原告收到投影仪及支架后发现产品品牌为SMART,并非被告网店介绍表明的K-Mic/金麦克,产品系统非被告宣传的安卓系统,且产品包装没有生产厂家、厂址等向信息,机器上标的厂家也没有3C认证,故被告属于虚假宣传,请求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商品详情中标明投影仪的品牌为K-Mic/金麦克,但实际向原告出售的投影仪却为SMART品牌,且产品的生产商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载明的生产商也不一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物款2588元,并三倍赔偿原告7764元。

销售不合格产品退还货款

原告鹿某某通过1号店购物平台从被告上海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创星30英寸LED液晶电视一台,共花费850元。收到货物后,发现标牌标签没有标识产品型号及国家强制认证的3C标志,没有通过3C强制认证是不允许上市销售的,要求被告退还货款850元及三倍赔偿25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3C是国家强制性产品合格认证,未经3C认证的产品不得进行销售,被告上海某机电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视机,是销售不合格产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退还原告鹿某某的购物款850元。因被告并未在商品上标识经过3C认证,故不构成欺诈,仅为销售不合格产品,故对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请求不应支持。

食品当药品宣传误导消费者

2016年11月27日,原告李某某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从被告温州某海藻公司处购买了羊栖菜,价格16.8元。原告购买后,认为被告夸大宣传功效,称产品具有降血压、血脂、防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违反法律规定,将食品做药品宣传。请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最低500元的赔偿金。

《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被告温州某海藻公司出售的羊栖菜仅为一种食品,且被告温州某海藻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出售的羊栖菜具有广告宣传的功效,故其对产品的宣传明显存在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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