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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000余万元 男子获刑两年八个月

【连网】  (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干 检)近日,赣榆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赣榆区墩尚镇人民政府招商办公室工作人员高方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决,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高方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1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高方利用担任赣榆县罗阳镇(现赣榆区墩尚镇)招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擅自挪用其保管的公款1075万元,给连云港某会计师事务所林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判刑)、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某某(因合同诈骗犯罪已判刑)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中最大的一笔为500万元。

据悉,此案件线索系赣榆区检察院从群众反映强烈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发现。该案不仅有效打击了招商办工作人员监守自盗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还成功挖出了其他两名涉及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

记者了解到,2014年以来,赣榆区检察院依托精细化初查和科学化取证,通过深挖非法集资背后的职务犯罪,已连续立案查处了包括高方在内的窝串案件7件7人,其中贪污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6件6人,涉案金额共计5000余万元。系列案件的查处给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强大的震慑,有力维护了经济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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