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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 用人单位辞退不需付赔偿金

【连网】  (记 者 陈 兵 通讯员 齐欢欢) 为了符合工作单位的招聘条件,他提交了自己大专毕业证书的复印件,然而,迟迟不能给工作单位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日前,吴先生向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6年5月,吴先生应聘进入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根据招聘要求,吴某在入职时向单位提交了其毕业证书复印件,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的文化程度为大专。该公司与吴先生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还约定了若乙方(吴先生)填写的个人基本情况与真实不符,甲方(某机械公司)对乙方在本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全部取消作废,并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今年9月,该机械公司人力资源簿人员在整理员工资料时,要求吴先生向公司提交毕业证原件进行核对相关信息,但吴先生迟迟未提供。后该公司认为吴先生根本无法胜任检验员的工作,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其大专学历的证明,但吴先生一直到离职前也未提供相关学历的证明,故该公司以吴先生学历造假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吴先生不服,到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吴先生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学历,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了欺诈?在本案中,吴先生虽然坚称自己确实是大专学历,但一直不能提供毕业证书的原件,也没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大专学历的真实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根据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仲裁委认为,本案中该公司以吴先生不能证明其毕业证真实有效已形成对劳动合同签约方的隐瞒和欺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成立,故吴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该公司可以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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