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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捕捞5万公斤渔获 山东籍渔船连云港被擒

【连网】(记 者 穆春桥 通讯员 罗腾飞)2016年9月7日上午10点,随着两艘山东石岛籍涉嫌违规渔船驶离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连云港执法基地,驶向中国海警江苏省总队连云港三大队码头,宣告连云港渔政监督支队司法移交又一案正式启动。

案件回放

2016年9月4日17点,中国海警2301舰在134渔区经历三个小时的追逐后,成功靠帮一对山东石岛籍双拖网渔船,现场检查发现,渔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涉嫌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决定予以扣押。

2016年9月5日零时30分,中国渔政32511船在接到中国海警2301舰指令后迅速驶离码头,全速航行赶往300公里外的事发海域。

9月5日上午10点,在131渔区与中国海警2301舰完成对接后,6位渔政执法人员登上两艘山东石岛籍涉事渔船。

9月6日凌晨1点12分,历时15个多小时的航行,两艘涉事渔船成功押解回港,两艘渔船成功靠泊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连云港执法基地,押送任务圆满完成。

初步勘验

9月6日上午8点,连云港市渔政监督支队对涉事渔船进行初步勘验,两艘渔船共非法捕捞渔获的种类包括小黄鱼、带鱼、鲳鱼、马鲛鱼等,总计2500多箱,初步估算5万公斤。在将案件简要报送支队后,经市渔政监督支队领导指示,迅速组建由王学爱副书记带队的临时案件调查小组,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理,随时上报案情进展。

9月6日上午10点,依据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规定二》)第四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一款“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案件调查小组在会审会议后,认为案件符合《规定二》,随即通知海警,中国海警江苏省总队连云港三大队介入调查。

证据采集

9月6日19点,中国渔政32511会议室,由海警、渔政、涉事渔船船长、渔获收购方组成的四方代表紧急商讨渔获的处理。由于出海已近半个月且渔船无冷冻设备,渔舱内的冷冻冰已融化,渔获开始腐臭变质,作为违法的最直接证据,在摄像等证据采集完成后,海警方代表通过请示,决定对涉事渔船渔获进行变卖。最后,依据收购方的报价及渔船方的报价,中国海警、渔政代表共同见证双方达成购买协议,开始卸货。

9月7日8点,随着最后30箱渔获的起吊装车,两艘涉事渔船的货物处理结束。同时,货物量清单及货物价值清单整理完毕,在各方确认无误后签字。

9月7日10点,中国海警队员登上涉事渔船,将其押回中国海警江苏省总队连云港三大队码头。

此次案件的移交是市渔政监督支队实施“两法衔接”、认真落实司法程序的又一案,为处理类似渔业违法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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