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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院开庭审理一起破坏矿产资源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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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笑爽 通讯员 方帅)7月8日上午,中院在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非法采矿一案。这是一起破坏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刑事案件,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在当地人民群众中造成较大影响。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院院长薛剑祥亲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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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犯非法采矿罪,同时附带请求民事赔偿一案。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查清以下事实:2012年12月,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挂靠江苏中新岩石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参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三被告人在该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故意违反设计方案规定,超深开采建筑用片麻岩和花岗岩,非法采矿矿石量316940.6吨。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价值人民币3169406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停止开采行为。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徐焕根主动到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胡吉祥、王仲友主动到东海县公安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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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被告人胡吉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徐焕根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王仲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万元。禁止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矿山治理扩大损失计人民币124216元,上述款项交至本院指定帐户,专项用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矿产资源属不可再生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长期性、隐藏性特点。三被告人在矿山治理项目中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影响国家利益,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执行,在一定时期内不宜继续从事与资源环境利用相关的工作。因此,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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