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列表头部广告一条

新闻 新闻> 连云港新闻

单位不开离职证明 员工可索赔

【连网】(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韦利)因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及时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开发区某工程公司被原员工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日前,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刘某的合理要求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

案情介绍

2011年4月,刘某入职开发区某工程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月,因工作能力出众,刘某晋升为采购部经理,月工资7500元。当年12月8日,刘某因个人原因提交书面离职申请,2016年1月11日后再没有回公司上班,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2016年3月14日,公司通过邮寄特快专递方式向刘某送达了离职证明。刘某认为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失去了年后就职高薪职位的机会,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刘某于今年3月30日向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赔偿工资损失2.5万元。

案件审理

本案庭审中,刘某向仲裁庭提交了第三方某机械公司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显示其已被录用为该公司供销经理,月工资10000元。通知书同时要求,刘某须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入职手续。刘某表示,2016年1月中旬,他应聘该机械公司的供销经理一职,经公司负责人面试后,公司向其发出了录取通知书,但因无法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最终未能入职。

某工程公司则表示,刘某所述并非客观事实,并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由机械公司负责人徐某出具的书面陈述。徐某称,该机械公司与刘某约定月工资10000元的劳动报酬是有绩效考核要求的,若刘某完不成任务,只能享受基本工资4500元/月。针对此份书面陈述,刘某又向仲裁庭提供了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由于刘某的入职手续不全,导致最终被取消录用。对于两份书面材料及材料中徐某的签字,双方当庭都不持异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工程公司应向刘某出具书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公司后来虽出具了离职证明,但已给刘某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还查明,虽然工程公司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给刘某的再就业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并非是刘某丧失新工作机会的唯一原因。最终,仲裁庭根据刘某离职前的收入水平,裁决工程公司赔偿损失15000元。

用工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中应当注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内容,此证明通常称之为“离职证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其提供“离职证明”,因此,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有权要求单位为其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也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