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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教你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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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萍)今天上午,连云港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涉及民生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进行通报。发布会通报了2014年以来中院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发布会现场,工作人员还就酒类行业、灯具行业、日常用品领域、淘宝网店销售领域等品牌保护案件进行点评。以下是2014年以来连云港中院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例。

近年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工作,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文化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的建设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4年以来连云港中院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以下相关特点:

一、涉商标权案件,特别是制售假冒品牌被诉商标侵权案件占据相当大的比例。2014年以来,共受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299件,其中民事一审案件261件,包括商标案件171件,专利案件34件,著作权案件40件,以及涉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6件。刑事一审案件36件48人,在已经审结的35件涉及46名被告人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12件,生效判决人数1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21件,生效判决人数2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2件,生效判决人数3人。从我市近两年知识产权案件受理的总体情况看,涉商标类案件依然占据相当大的比例,接近全部受案量的70%,其中涉商标民事案件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66%,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当中,侵犯商标权案件占据了100%。

二、商权侵权案件被诉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超市、个体工商户。从受理的207件涉商标权民事、刑事案件的情况看,制造假冒商品的被告多为乡镇小型企业主、个人,他们对商标的保护有一定的认识,有的企业也有自己注册的商标,但不愿意为创造自主品牌作出努力,他们在自己的厂房、自家的院子里、或者租用的房屋内生产无标牌的产品,帖上自制的或者从他人处买来的他人商标标识,使假冒品牌的商品流入市场,赚取非法利润,有的通过收购已经消费过的品牌产品的包装瓶、包装盒,以低廉的货物灌装其中,冒充正品再次流入市场,欺骗消费者,不仅严重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安全都无从保障。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案的被告主要为以零售业为主的乡镇便民超市、日用百货商店,进货渠道杂乱,有些商铺甚至接受上门兜售的商品,对所进货品不加甄别甚或供需双方对货物真假心照不宣,一旦被诉侵权,则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甚至根本无法说明商品出处,使制假售假行为不能依法受到严厉有效的打击。

三、被诉侵权商品多集中在饮食、保健、日用品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近两年受理的商标案件中所涉及的商标品牌多达数十种,比如酒水行业的“汤沟”、“茅台”、“五粮液”、 “洋河”、“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张裕”、“解百纳”,“轩尼诗”、“芝华士”等品牌,日用品领域的“洁丽雅”毛巾、“清风”牌卫生纸等,生活保健用品的“太阳雨”、“安利”、“完美”等品牌,以及灯具行业的“飞利浦”、“公牛”、“汾江”等等。这些品牌由于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也因为相关商品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市场消费群体较为广泛,使之成为制假售假者侵犯的对象,也给居民的日常健康生活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近几年,市中级法院及时掌握、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与国内国际形势,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进一步创新工作形式,提高司法透明度,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网络庭审直播、组织相关企业代表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有效发挥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作用,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在我市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太阳雨、汤沟等我市自主品牌企业依法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促进了品牌经济的不断发展。

今天,在“4.26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把2014年以来涉及商标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的行业、领域的司法保护状况予以公布,希望相关企业和广大市民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自觉抵制制假售假以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创新型城市的发展共同作出努力。

酒类行业品牌保护案件

酒类行业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该行业制假售假现象严重,制假售假形式也多种多样,市中级法院2014至2015年间已经审结的35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就有8件属制售假冒品牌酒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2.9%,而2015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制售假冒品牌酒的案件有22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23.2%,案件涉及几十个酒类品牌。

典型案例有:一、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孙某于2013年至2014年5月,在其家中及其租住处,使用购买的假冒“汤沟”、“洋河”、“双沟”酒包装盒,采取用低价酒水灌装方式制造销售假冒的“汤沟”窑藏壹号、“汤沟”世藏、洋河“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双沟珍宝坊”白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2012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在淘宝网他人网店上购买假冒“杰克丹尼”、“JACK DANIEL’S”、“轩尼诗”、“红牌”、“黑牌”、“芝华士”、“CHIVAS REGAL”、“皇家礼炮”、“马爹利”、“百龄坛”、“人头马”、“AK-47”等商标品牌的洋酒,并在其淘宝网上的个人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万余元。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灌南县某百货商店销售侵犯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张裕”、“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被诉民事侵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元。

法官点评:

商业经营者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即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即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即便相关侵权行为不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但也会被相关权利人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对酒水行业经营者来说,应当严把进货关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注意义务,切不可贪利销售来路不明或手续不全的酒水,否则一旦发生侵权,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灯具行业品牌保护案件

灯具行业涉及用电安全,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东海县水晶储量、质量均居全国之首,源于此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灯具类产业发达,与此同时,相关的知识产权犯罪及民事侵权案件亦频发。近两年市中级法院所审结的35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涉制售假冒灯具品牌案件10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8.6%,案发地全部在东海县境内。涉及生产及销售假冒的“飞利浦”、“亚”、“公牛”、“汾江”等品牌产品及包装。

典型案例有:一、徐某某、时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徐某某未经“亚”牌、“飞利浦”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指使被告人时某某在东海县牛山镇一出租房内将普通金卤灯非法包装成“亚”牌、“飞利浦”牌金卤灯,被东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现场抓获,并当场查扣假冒“亚”牌金卤灯3700余只、假冒“飞利浦”牌金卤灯1800余只,价值总计人民币8万余元。两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中时某某在此之前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本次案发时仍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因此对其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宋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被告人宋某某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自己家中非法加工生产“飞利浦”、“公牛”碘钨灯铁质外包装盒。被东海县公安局查获“飞利浦”碘钨灯铁质外包装盒18000余个;“公牛”碘钨灯铁质外包装盒4400余个。被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汾江”商标所有权人,认为陈某未经其许可,私自联系他人印刷“汾江”注册商标的包装盒11万多只,用于包装陈某工厂生产的管型照明卤钨灯对外销售,请求判令陈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陈某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法官点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宣告缓刑后,绝大多数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但也有极少数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像上述案例中的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于重复恶意侵权,将依法从严处理,加大赔偿力度,重复犯罪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作用。在相应的犯罪行为被刑事处罚以后,相关权利人还可以继续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日常用品领域品牌保护案件

毛巾、卫生用纸等日用品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销售面广量大,相关品牌的商标也成为制假售假行为侵犯的对象。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注册的第5268646号图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纺织织物;纺织品毛巾;床罩;床单;纺织品挂毯;毛巾被;纺织品家具罩;洗涤用手套。近来,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存在销售假冒其公司“洁丽雅”图文注册商标毛巾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和品牌信誉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14年以来,市中级法院受理的仅涉及洁丽雅上述一个商标的民事侵权案件就有46件。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清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纸制或纤维制婴儿纸餐巾;纸餐巾;卸妆纸巾;纸制洗脸巾;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布;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裤;卸妆用薄纸。在最近两年间,金红叶纸业集团也以销售侵犯其“清风”注册商标的卫生用纸的行为,把9家商店告上了法庭。上述55个案件的被告多为城乡结合部或乡镇的超市、日用百货店,且这些超市、日用百货店的进货渠道多为周边省市的小商品批发市场,货物供需双方并无合法有效的供货协议及相关票据。同时,这些销售者大多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经法官进行法律释明后,大多被告都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立即停止侵权,并自愿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或主动与原告达成案外和解后,原告撤回起诉。在此期间,也有被告系经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销售的,且双方调解不成,法院经审理判决其承担较高数额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以,销售者不能以“只是销售者,不是生产者”为由逃避责任。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权利人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销售者侵权成立的,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还将判令承担更高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销售者在日常经营中切不可为了追求较高利润而销售侵权商品,应提高法制意识,严把进货关,规范经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需注意甄别,切莫贪图便宜购买冒牌商品。

淘宝网店销售领域品牌保护案件

“Amway安利”、“纽崔莱”商标注册人是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许可使用上述商标。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油精)、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涤剂、洗衣粉、纤维柔软剂(洗染用)、护发素、洗面奶商品上注册了第1332692号 “”图形商标,该商标使用于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完美芦荟胶产品上。

近两年,市中级法院陆续审理了利用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安利”品牌产品刑事案件5件,“完美”芦荟胶民事侵权案件9件。共同特点是当事人在淘宝网上注册帐号或开设网店,对外销售假冒“Amway安利”、“纽崔莱”注册商标的蛋白质粉、钙镁片、维生素C片、牙膏、香皂、洗发露、沐浴露、洗洁精、洗衣液、润肤露等保健品、日化用品,以及假冒“”图形商标的芦荟胶。经法院审理,5件刑事案件被告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扣押在案的假冒“安利”、“纽崔莱”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9件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开设淘宝网店进行网络销售假冒完美芦荟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均同意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

网络购物已成为当下一种快速、便捷的购物方式。逐渐被众多消费者青睐。但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作为消费者应注意选择良好的网络购物平台,注意商家的信誉度高低,选择评价较高的商家购买产品,少贪便宜。同时提醒网上店铺商家虽然都是虚拟店铺,若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销售侵权商品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安利”商品在我国营养品市场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被告人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销售假冒“Amway安利”、“纽崔莱”商标的营养保健品及生活日化用品,其行为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还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此类侵权案件的刑事判决,对一些寄希望于通过假冒他人知名品牌并通过网络销售获取非法利益的侵权者敲响了警钟,亦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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