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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员工太“任性” 单位承担双倍赔偿金

【连网】(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李珍)上班偶有迟到行为,这本来不算太大的事。然而,张先生工作的某科技公司却以其多次迟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近日,张先生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承担赔偿金。

2012年2月,张先生应聘到连云港某科技公司工作,被安排在管理岗位,月工资为2000元。2015年12月,张先生接到公司通知,以其多次迟到、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先生在据理力争未果的情况下,将公司诉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首先,该科技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协商制定和公示程序;其次,又未能证明张先生经常迟到的事实,虽然张先生承认有偶尔迟到行为,但公司的处罚显然过当。最终,裁决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赔偿金8000元的两倍即16000元。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由于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只有很多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法律授权并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以完善企业管理。然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背法律的实体规定,在程序上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讨论,并予以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就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作出惩戒措施的有效依据。而一旦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承担经济补偿的双倍,即赔偿金。这一点,对许多小微企业尤其重要,希望能够引起小微企业负责人的高度重视。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依据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会从规章制度的实体和制定程序上审查其合法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的,将不会被作为有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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