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居住权制度,一些老百姓望文生义,认为有了居住权就会有住房的保障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从该条规定来看,居住权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以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与住宅所有权人以协议约定居住权,由于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所有权人凭什么无偿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在现实生活中,若住宅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没有特定的社会关系而无偿设立居住权是让人无法想象的。究竟哪些人可以享有居住权,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制度产生的过程来分析。
一是从立法目的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2018年8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制度……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这一说明表明公租房的使用权人享有居住权,老年人要以房养老,可以设定居住权。
二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以往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件中,有三种人享有居住权是较为明确的,一种是在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案件中被拆迁安置的对象,绝大部分拆迁中,无论是选择优惠购房还是货币补偿自行购房,在登记新房产权时,并不一定会将所有被安置人都登记上去,对于其中没有得到补偿款且没有其他住房的被安置人来说,等于失去了生活居住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这些被安置人对新房享有居住权。第二种是公有住房买下产权时,未登记为产权人的原同住人,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内,原同住人虽然没有提出异议自行放弃了所有权份额,但其仍有居住的权利,产权人应保障其居住权,即使房屋之后出售,原同住人也可要求受益人支付其居住权的补偿款。第三种是离婚后生活困难且无住房的一方。《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针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三是从居住权的法律制度沿革史来看: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目的在于保障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的生存需要。在罗马法上,市民资格是取得继承权的前提,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无夫权婚姻和奴隶被解放的现象日益增多,家主去世后那些没有市民资格又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家主亡故前通常会通过遗嘱将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用益权和居住权转移给尚在世的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不致生活难以为继。罗马法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被后来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所继受,《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均明文规定了居住权。英美法系也有关于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和判例,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英国现行的居住权制度集中规定在1996年出台的《家庭法案》中,该法案将家庭住宅的解决与避免家庭暴力密切结合,专设“家庭住宅与家庭暴力”一章,对配偶、前配偶、同居人、前同居人的居住权问题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法案,婚姻住宅权就是一方配偶基于契约或法律的授权而享有住宅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且该权利具有很强的对抗效力。美国的居住权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与英国相似,除此之外,其还有一种涉及居住权的终生地产权制度。根据该制度,特定人基于法定或约定情形,于其生存期间内对特定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享有居住权,直至该特定人死亡或约定条件成就时终止,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从上述居住权法律发展可以看出,居住权制度产生的核心在于保障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四是从一般法理来看:居住权可在法律框架内自由约定设立,因此居住权具有开放性和扩张性。有了居住权制度,按照法理,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可以分割为附条件的所有权和居住权,所有权和居住权可以分别在市场上独立流转,从而满足投资和居住两种不同的需求,为居住权法律制度创新留下较大的空间。如边某二与其弟边某三达成协议,约定由边某三出资在边某二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屋建成后由其父母及边某三居住,明确“父母和边某三只要一人在世,边某二就不要此地,但是住完后所有一切归边某二所有”。后父母去世,边某二要求边某三腾房,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协议“应当理解为合作建房协议,原告边某二以自己的宅基地为出资形式,作为合作建房的条件,约定房屋建好后由其父母及边某三居住,应理解为边某三在生前享有居住权”。对于边某二而言,其设立的即为投资性居住权。对于边某三来说,其享有房屋的居住权,按约定,只要其在世,其兄边某二就不能剥夺其投资所建房的居住权。(□ 李元吉)
作者为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191班学生
总值班: 吴弋 曹银生 编辑: 马静静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