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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冰墩墩”不能偏离法律轨道

受冬奥会的影响,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深受人们喜爱,市场上甚至出现“一墩难求”的情形。一些抢不到“冰墩墩”的市民,为拥有属于自己的“冰墩墩”,开始想方设法自制“冰墩墩”。笔者认为,人们的心情可以理解,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自制“冰墩墩”,都是人们表达对“冰墩墩”喜爱之情的一种方式。但自制“冰墩墩”也应把握好分寸,不能偏离“法律轨道”。 

自从北京冬奥会开幕以后,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因憨厚可爱的形象受到人们的喜爱,一时间,人们自制“冰墩墩”的热情十分高涨,有的市民选择和孩子一起拿起画笔画一个“冰墩墩”,美食爱好者则尝试做关于“冰墩墩”的面食等,面塑爱好者还以此为契机,自制面塑“冰墩墩”,传承传统文化。总之,一时间,万物均可“冰墩墩”。   

但应该注意的是,“冰墩墩”是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冰墩墩”周边产品属于冬奥特许商品,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法律的保护。如果仅是个人欣赏或个人使用,非商业目的合理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形象,不构成侵权。   

但未经授权、擅自销售自制“冰墩墩”周边产品的行为涉嫌侵权,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违法所得巨大的,可能构成《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   

当然,“一墩难求”现象也说明奥运周边产品需求量大,有着一定的消费市场。笔者认为,为了早日实现“一户一墩”,实现“冰墩墩自由”,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相关部门不妨想办法提高相关产品的供给,这样不仅可以打击抵制盗版产品,也是宣传北京冬奥会及体育精神的一种有效方式。而作为商家也应该提高自己的意识,不能利用人们追逐“冰墩墩”的心理,动起“歪心思”,制作与“冰墩墩”有关的产品进行牟利,去蹭“冰墩墩”的热度,无视法律法规。(徐誉宁)

总值班: 王夫成 刘昆     编辑: 张艺雯     审核: 刘昆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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