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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不顾个人安危”体现深度生命关怀

7月25日,《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初审,删除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

(7月26日《新华日报》)

此次修订的条例草案将2009年开始实施至今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过往,普遍地看,见义勇为的形成条件有三个。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江苏的这次修改,强调了生命敬畏,既肯定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据报道,2015年,江苏徐州12岁的钱辰飞和同村的几名同学在水塘戏水时,其中一名同学溺水,钱辰飞与另一同学上前施救时不幸遇难。在现实中,像这样施救不成又牺牲自己的事例并不鲜见,这不得不令人们重新思考生命价值,重新审视和定义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并非在危急状况下,一定要把被助者之险换为施助者之险,以施救者生命换来被救者生命,如此实际上是一种粗浅老旧的生命关怀。过往很长时间,见义勇为一直陷于这种救助的认识误区和行动偏颇。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把握见义勇为所蕴含的生命至上、敬畏生命的真正的、全面的意涵。实际上,对见义勇为的重新释读和定义,体现深度生命关怀,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见做法。

早在2014年,教育部在《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中就删掉了“敢于斗争”、“见义勇为”的内容,这积极影响了之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比如, 2014年四川一位8岁小女孩为救落水小同伴溺亡,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未获批准,就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盲目模仿,所以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再如,上世纪八十年代,因救山林火灾而牺牲的“小英雄”赖宁一度是见义勇为的典型符号,但随着对“见义勇为”内涵的重新定义,其符号意义逐渐被淡化。在时代发展中,见义勇为越来越成为只需要听从内心良知、依从知识智慧的一种善行义举。“见义勇为”概念意涵向人文本质回归的一小步,折射的是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

与此同时,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见义勇为的技术操作问题。如何提高危急状况下的救助效果,避免好心帮倒忙,甚至让施与救助的人陷于险境甚至丧失生命,是一个现实问题。因此,学校和社会机构应开设“应对危机”的课程,使普通民众更多地了解应对危机的常识,掌握处理危机的技能。比如,通常要先报警,在专业医护人员没有到场之前的情形下,如何应对和处理溺水、心脏骤停等问题的急救常识和技能,让普通人能够第一时间在现场伸出援手。这些举措,都是需要与将来正式出台的条例加以具体配套的,也要有一个统筹设计的规制和办法。有了法制完善和配套规制的强有力保障,见义勇为这种道德意义上的个人行为,才能不断转化为普遍的善行义举和持久的社会道德风尚。     (茅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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