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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公立医院改革推开 5年建成现代医卫体系

【连网】(周莹 罗时宝)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实施意见》,到2017年,我市公立医院改革全面推开;到2020年,我市基本建成以现代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医疗卫生监管体系为重点的现代医疗卫生体系框架。

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条件

每天一开门,市区各大医院都会迎来众多的患者,排队、等号成为看病的常态。为改变这个现状,《意见》指出,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服务网络。市级政府主要办好3所三级综合医院、1所三级中医医院,以及精神、儿童、传染病等一批专科医疗机构。县级政府主要办好1所县级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院。每个建制乡镇政府办好1所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面积较大的行政村酌情增设。在城市,每个街道或按3万至10万居民人口由政府办好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与此同时,设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医疗机构发展。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公立医院破除“以药养医”

针对看病贵的问题,《意见》指出,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破除“以药养医”;实施城市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即按药品进价销售,不再加价;制定实施城市公立医院价格改革方案,合理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此同时,构建稳定长效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不同等级医院和不同技术水平医生建立不同的服务价格;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差价,加快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成本定价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大力推进社会办医

为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医疗需求,《意见》指出,我市将大力推进社会办医,到2017年,力争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达到20%以上。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设备、人员、医保定点等要素准入方面一视同仁,打破卫生技术人员身份限制,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医生同等的待遇。

与此同时,建立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落实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医生人事关系集中到县医院或县级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调剂部分乡镇卫生院编制,用于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择优进编管理,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公立医院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试行年薪制等多种形式的自主分配。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加快构建分级诊疗制度

目前,很多港城老百姓习惯大病小病跑大医院。这种就医习惯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社区医院门可罗雀”。对此,《意见》指出,我市将综合运用医保、医疗、价格等方面引导措施,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确定基本诊疗范围,优化双向转诊流程,促进有序转诊。充分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差距,引导建立合理的就医流向。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实行乡村首诊。

与此同时,我市将加快建立基层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推进基层卫生服务模式改革。大力推行家庭医生制度,社区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按照与居民家庭签订的协议提供服务。到2017年,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家庭医生制度和社区综合健康管理。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形式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到2017年,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在各县(区)全面实施。

提升公共卫生水平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卫生成为很多市民关心的领域。《意见》指出,我市建立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长效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卫生应急储备资金。认真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到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人均最低标准提高到60元。健全完善传染病监测系统,提高各类传染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处置能力,保持传染病防控的平稳态势。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稳定在95%以上。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全民健康素养促进长效机制和工作体系。

与此同时,建立全民参保登记制度,到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人均政府最低补助标准提高到47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600元以上。建立转诊管理制度,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积极推进跨省联网即时结算。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保险产品。

积极推进药改,公立医院不能二次议价

医改的关键是药改。《意见》指出,我市将对部分传染病治疗药品、急救药品等基本药物以及一些临床必需、企业不常生产的廉价、短缺药品,做好采购、储备、调配等供需衔接工作,确保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要。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在省确定入围药品的基础上,市级卫计、医保、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入围结果,组织辖区内公立医院与入围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采购产品及价格。公立医院不得采购中标目录外的产品,不得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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