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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成功

近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生态环境局提起的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因非法堆放固体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赔偿磋商,在赣榆区检察院的监督及支持下,现场一次磋商成功,并签署了赔偿协议。该案是连云港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以来,首例通过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连云港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据悉,该起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案件起因是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于2019年12月将该公司固体废物交张某非法处置,张某又转交陈某某处置。陈某某将固体废物随意堆放在赣榆区某镇境内。经过调查,该批非法堆放的固体废物约452.92吨,经司法鉴定确认,该批固体废物为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类别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T),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毒性污染。

2021年1月22日,赣榆区检察院对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某等三人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王某某所在的某化工公司主动向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公益诉讼磋商。

该院主导监督赣榆区生态环境局邀请,并派员介入前期磋商工作,会同专家多次到环境损害现场开展勘查、鉴证损害评估工作,参与分析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最终,双方通过磋商的方式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认定、赔偿方式、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土壤损害恢复费用、地下水后期监测费用等共计113余万元。

“我们当时心存侥幸,觉得偷偷找个地方临时放一下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却没想到一时的侥幸心理,给环境带来了那么大的伤害。”赔偿义务人张某当场表示忏悔。

“通过磋商达到损害赔偿的目的,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解决了生态修复资金偿付的问题,让‘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买单’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倒逼企业守法经营成为常态。”赣榆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车莲珠表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该院切实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践行“法治守护美好生活”司法理念。(通讯员:王琳 姜学厚 徐诚)

总值班: 陈刚 曹银生     编辑: 陶莎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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