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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五部门联合出手—— “熊孩子”犯事,“熊家长”补课!

今年1月1日,我国家庭教育层面的首个国家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近日,记者采访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妇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是江苏为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的有力举措,也是江苏针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开展的又一次创新实践。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王赟

亮点1——

明确要依法给履责不当、不力的家长“补课”

记者了解到,此次五部门联合发布的《试行意见》,从宗旨目的、内涵概念、适用范围、社会调查、制发决定书、委托第三方、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督促落实、跟踪回访、法律后果、隐私保护、联动协作、保障机制等方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中心,推动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做细做实。

《试行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要依法给他们“补课”,直至做一个及格的父母或监护人。

亮点2——

如何指导有了细化、规范的说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曾全程参与《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制订,她认为,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如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的内涵、案件的范围和程序、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和形式及相关部门联动、保障机制措施等等。对此,《试行意见》逐一进行了细化说明。

比如,《试行意见》的第八条明确了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具体形式,要求家庭教育指导以单独辅导、家庭辅导、团体辅导的形式开展。可采用课堂教学、实境教育、网络指导等方法手段,采取一个家庭一套方案,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任务。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可以吸纳未成年人共同参与,实现双向教育,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效果。

亮点3——

特别突出公检法办案主体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试行意见》将办案机关由原来2020年江苏省检察院和江苏省妇联联合下发并实施《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检察院一个部门延伸到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不仅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具体职责,而且特别突出了作为办案主体的公安、检察院、法院需要履行的主体责任。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教授认为,《试行意见》从十四个方面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了规范,形成了从发现到实施再到督促落实和跟踪回访,由严谨程序建构的闭环系统,建立了办案机关、民政、妇联、教育、卫健、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协作配合、联合联动的工作机制,开启了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创新实践。


总值班: 陈刚 曹银生     编辑: 陶莎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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