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列表头部广告一条

资讯 资讯> 财经新闻

小区停车位不能坐地起价

【连网】(马涤明)13日,一则“天价停车位”的消息在朋友圈热传,称成都翡翠城小区的停车位因“僧多粥少”而“水涨船高”,暴涨到50万元一个。开发商回应称,这是市场调节行为。(12月16日《华西都市报》)

若停车位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调价,确属正常的市场调节行为,50万的定价也很难定性就是强买强卖。但判断小区停车位价格暴涨是否属于正常的市场定价,先要弄清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市场”概念。

同其他自由市场不同,在住宅区这一特定市场内,仅有一个商品供应者———物业公司或是开发商,消费者也只有一个群体———业主。于是,开发商提供的小区停车位这种商品,业主只能向唯一的经营者购买。由此可见,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市场具有高度甚至绝对的垄断性。

开发商凭借垄断优势,以远高于正常水平的价格销售停车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该法还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再者,小区停车位带有配套设施的性质,如果开发商售楼时承诺有车位提供,它将成为业主考虑在此购房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开发商在业主入住后擅自提高车位价格,存在违约、价格欺诈之嫌。

开发商销售天价停车位,业主可以要求物价部门依法干预,如果物价部门也认为这属于市场定价,则涉嫌失职、不作为。几个月前在南京,有业主因物价部门拒绝受理小区天价车位投诉,而以行政不作为将江苏省物价局告上法庭。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小区地上停车位的用地,如果是开发商经规划同意并单独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商拥有产权、可以销售;如果含在整块出让土地之中,出让金由全体业主在公摊面积中分摊,则开发商无权销售和出租。开发商在这个问题上蒙骗业主的情况并不少见。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