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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登记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提交什么文件材料?

【连网】2016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一年来,江苏省公安厅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省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法律宣传、依法登记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已经有一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省依法设立代表机构和进行临时活动备案。

《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一)在境外合法成立;(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四)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要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先要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中确定一个与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相关的部门或单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其设立代表机构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六)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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