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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慧 通讯员 王震 李硕) 笔者日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获悉,为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市于近日颁布实施《连云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允许“集群注册”和“住改商”两大突破,即使用孵化器、商务秘书公司、创客空间等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的,提交集群注册或者住所托管的信息材料;对从事无污染、无安全隐患、不扰民的特定行业的市场主体,其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的,在不影响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相邻权益等情况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将居(村)民住宅登记为住所。同时,《办法》对相关人权利也作了充分考虑,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相关部门,并要求相关部门定期梳理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禁止类行业清单,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示。

此外,《办法》还明确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市场主体住所。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进而建立“宽进严管”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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