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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创!泰州向社区用房诸多问题“亮剑” 社区用房另有新规定

【连网】      5月19日,《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出台,破解“新建小区开发商供房不达标,房屋分散、位置偏、不规整、难以利用,老旧小区无社区用房建设用地或社区用房偏小、不规整”等问题。    

泰州市民政局局长李志高说,这一政策打破了开发商及相关部门既得利益。首次将社区用房的范畴扩大至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明确规定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工作、居民自治、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文体活动广场。  

首次提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社区设置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服务设施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管理。    

规划部门应当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拟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设计要求。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卫生用房不少于150平方米、综合性文体服务中心不少于150平方米;室外文体活动广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既满足了各相关部门对社区设施的面积要求,又为居民提供了充足的服务和活动场所。

记者了解到,新政改变过去由开发商配建社区用房的惯例,创造性地明确区人民政府是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责任主体。与新建住宅项目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由市组织、民政、规划、国土四部门联合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建设规模和开、竣工时间等。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与使用情况纳入各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为切实解决当前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方面存在的短板,首次提出“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从房地产土地出让金中按总价的1%提取。对有条件新建、翻建社区服务设施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标准和要求,组织新建、翻建,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做好立项、选址和方案设计等工作;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通过盘活存量资源、购买、租赁、置换、调剂,或与驻社区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予以解决,交社区无偿使用,极大地增加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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