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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几年召开一次

【连网】《党章》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摘自《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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