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地税部门创业优惠政策

【连网】

一、营业税

50、什么是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三条)

51、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

(1)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三条)

(2)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3)自2011年11月1日起,江苏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政策依据:苏财税〔2011〕35号)

52、哪些项目免征营业税?

(1)免征营业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选择列举)

(2)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依据:财税〔2011〕51号)

(3)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依据:财税〔1999〕273号)

(4)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依据:财税〔2013〕52号)

二、企业税收

(一)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53、企业哪些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三)中药材的种植;(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五)牲畜、家禽的饲养;(六)林产品的采集;(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八)远洋捕捞。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备注:(2)、(3)两项政策由国税或地税部门执行。

(二)小微企业

54、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有优惠政策吗?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税〔2014〕34号)

备注:(1)、(2)两项政策由国税或地税部门执行。

(三)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有哪些税收帮扶政策?

55、积极扶持创办中小企业 

(1)落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3)中小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6、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1)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此项政策由国税或地税部门执行)。

(3)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57、积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1)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中小企业设备更新。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 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8、积极鼓励中小企业进行产权重组 

对中小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中小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9、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1)鼓励中小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生产。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项政策由国税或地税部门执行)。

(2)鼓励中小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中小企业从事动漫产业。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鼓励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0、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中小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三、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

61、针对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62、针对城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4)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63、针对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四、社区服务项目

64、对于社区服务项目有什么扶持政策?

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苏地税发〔2005〕156号)

五、税务登记

65、哪些纳税人应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在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66、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应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到相应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窗口,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67、办理合伙企业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到相应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窗口,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68、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到相应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窗口,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已纳入其征管的证明;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原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及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69、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海昌北路66号

服务热线:12366-2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