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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部门创业优惠政策

【连网】

一、增值税

31、自然人申办个体工商户有什么税收优惠?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提醒事项】一是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二是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营业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全额申报纳税,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将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政策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

32、针对随军家属有什么税收优惠?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提醒事项】一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二是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三是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3、针对军队转业干部有什么税收优惠?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提醒事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4、针对城镇退役士兵有什么税收优惠?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提醒事项】一是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二是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5、针对失业人员或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有什么税收优惠? 

(1)从事个体经营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提醒事项】一是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二是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三是人员范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⑵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企业吸收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提醒事项】一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二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⑵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⑶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三是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四是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3)执行期限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6、针对残疾人员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一)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4、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6、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提醒事项】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相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二)残疾人员个人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提醒事项】一是“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二是“个人”指自然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二、企业所得税

37、创办小微企业如何征收所得税?

【政策要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2016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由国税或地税部门执行)。

【提醒事项】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10万元衡量标准为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企业会计利润。

【政策依据】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38、创办小型企业实体,招录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

【政策要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提醒事项】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39、创办吸纳残疾人就业企业,支付残疾人工资在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

【政策要点】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此项政策由国税或地税部门执行)。

【提醒事项】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0、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有什么优惠?

【政策要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醒事项】创业投资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此项政策由国税或地税部门执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41、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创业如何减免所得税?

【政策要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水果、中药材等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受托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提醒事项】一是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4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如何所得减计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企业以列入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项政策由国税或地税部门执行)。

【提醒事项】一是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43、新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

【政策要点】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提醒事项】一是获利年度,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二是存在提供虚假认定信息,偷、骗税等行为,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三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4、创办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政策要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提醒事项】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5、创办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否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用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醒事项】符合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否则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三、税收征管

46、自主创业者办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优惠吗?

【政策要点】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提醒事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7、自主创业者领购发票工本费也可以优惠吗?

【政策要点】在领购发票时,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提醒事项】纳税人应根据《发票购领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填写发票领购(核销)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发票领购。纳税人初次领购国税监制发票时,还应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

48、自主创业纳税申报期限有何规定?

【政策要点】小规模纳税人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每年的申报由12次减少为4次,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降低了纳税人办税成本。

【提醒事项】鉴于个体工商户只需在达起征点后直接划卡缴纳,因此按季申报纳税的对象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纳税人应当自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季申报纳税人,应先完成本季度的申报纳税,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49、连云港市国税局

地址:朝阳西路8号

服务热线:12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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