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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直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伊犁新闻网讯(记者卢钟)4月13日,记者从伊犁州地税局获悉,州直已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和税额标准,除了将撤乡建制镇、工矿区(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大中型企业)纳入开征范围外,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也进行了上调。

2015年11月1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自2015年11月16日起施行新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记者从州地税局了解到,从2015年11月16日开始,伊犁州直城镇一等地由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9元调整至5元—15元、二等地由1.5元—6元调整至3元—12元、三等地由0.6元—3元调整至1.5元—8元、四等地由0.6元—2.1元调整至1.05元—4元、五等地由0.9元—1.5元调整至1.05元—2元;建制镇由0.6元—2.1元调整至1.05元—2.5元,新增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2元、海关特殊监管区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大中型企业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伊宁市一等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5元、二等地12元、三等地8元、四等地4元、五等地2元,建制镇、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及大中型企业为2元;奎屯市一等地、二等地、三等地、四等地、五等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10元、7元、5元、3元、2元,建制镇、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及大中型企业为2元;霍尔果斯市一等地、二等地、三等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6元、4元、2元,建制镇、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及大中型企业为2元;伊宁县、霍城县、新源县一等地、二等地、三等地、四等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6元、4元、2.5元、1.5元,伊宁县五等地为1.05元;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一等地、二等地、三等地、四等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5元、3.5元、2元、1.05元;巩留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昭苏县一等地、二等地、三等地、四等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3元、1.5元、1.05元;清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河镇)一等地、二等地、三等地、四等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6元、4元、2.5元、1.5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和征税范围后,将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为节约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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