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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权益不实现,执行程序不终结

【连网】法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是当事人兑现胜诉权益的重要保障,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此类案件质量,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2015年初,无锡惠山法院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专项管理制度”,尽最大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避免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该制度改变以往这类案件少人问津、“打入冷宫”的管理模式,始终保持此类案件的执行“温度”,对个案持续动态跟踪,使得执行进程更为明晰,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此外,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的方式,变“散打”为“专攻”,减轻了其他执行法官的办案压力,整体执行质效也得到全面提升。2015年1-6月,惠山法院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1533件,执结案件标的额4.28亿元。

严格流转,程序终结“门槛高”

“对不起,你的这个案件不符合程序终结的要求,请你补齐相关材料后再移送。”专门负责管理程序终结案件审查的执行法官徐雷,一边将厚厚的案卷退还给同事小王,一边指出该案不能移送的理由:原来,并不是法官没有穷尽手段查找当事人的财产,而是移送的简易卷宗中缺少一份法律文书原件,使得电子登记台账无法录入完全,所以只能退回。

“执行程序终结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并没有实现,容易引发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所以对这些案件的认定,必须严之又严。”据惠山法院执行局长顾皖军介绍,对执行程序终结案件实施专项管理后,他们严把案件“准入关”,对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严格按照最高院、省高院的相关规定,指定专人进行程序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案件,须由审查人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经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才能移交专项案件的承办人,办理结案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案件,同样要求审查人作出书面解释,经分管局长审核后,退回相关承办人办理补充材料。同时,该院对移送的材料也作出了严格规定,不仅要填写好相关的台账,更要装订好简易卷宗,包括原执行案卷中一些重要的证据材料,并登记在册,确保环环相扣,没有一个环节出现纰漏。“我们用严格的程序要求,倒逼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最终实现执行的公平公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顾皖军指出了高要求背后的用意。

缜密管理,案件时刻“动态控”

在“执行程序终结案件专项管理”办公室内,书记员小朱正在紧张地工作着。“今天刚把2013年执行终结的30余件案件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又调查了一次,你看,刚输入完调查信息。”打开惠山法院内部局域网,一款名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管理系统”的系统软件出现在了主页醒目的位置。这是惠山法院开发的程序终结案件专项管理软件,点击后,案件的所有信息,包括原执行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循环调查时间、调查结果等10余项子栏目一目了然。

2006年,陈某向朋友钱某借款7万元做生意,但在约定还款日到期后,还有65000元迟迟未归还,钱某遂向惠山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但陈某还是没有履行还款协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查不到陈某名下有任何财产,执行程序终结。

今年年初,该案与其他程序终结案件一起,被逐步纳入输入专项管理软件系统中。5月,在对陈某进行财产循环调查时,小朱发现陈某在某银行新开了一个户头,并有3万元的存款。“立刻启动再执行程序!”看到小朱的调查结果,执行法官徐雷第一时间查封了银行账号,并通过调阅案卷,赶至陈某居住地,在没找到人的情况下张贴了法院公告。三天后,陈某主动到法院,还清了所有欠款,案件顺利执结。

“案件见底、人员到位、工作做实”,这是2015年初,无锡中院领导专题调研惠山法院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统一管理制度时,对这项工作提出的要求。对此,惠山法院健全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出台了《惠山法院执行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专项管理细则(试行)》,设置专项管理部门和专项工作人员,对程序终结案件实行单列管理、单项评估、过程跟踪、全程监控,对此类案件的移送、再执行、归档等均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惠山法院还专门开发了执行程序终结案件专项管理软件,配齐了执法记录仪、车辆等设备,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全面的物质保障。

联动协作,打好执行“组合拳”

“我这就联系人,法官同志,您可千万别拘留我!”2015年6月8日深夜11时30分,惠山法院调解室内,刚在某宾馆门口被“从天而降”的执行法官逮住的被执行人陈某,连连向法官表示,自己愿意履行义务,哪有原本当“老赖”时的嚣张气焰。

仅仅三天前,也就是6月5日,一起被执行人为陈某,执行标的额为3.3万的执行案件刚刚立案。承办法官在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时,发现陈某作为被执行人,还有一起标的额为10万元的案件在惠山法院,该案立案时间为2013年12月,最终因没有查到陈某的财产,被程序终结。根据惠山法院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统一管理的相关规定,经领导批准,承办法官立即将两件执行标的13.3万元的案件移交专门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的执行法官徐雷,由他继续执行。

“虽然老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没有提出申请,但根据新案的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我们认定陈某完全具有偿还这13.3万元债务的能力,遂立即开展了执行工作。”6月8日晚上9点,徐雷获悉陈某在某宾馆出入的“情报”后,立即带着书记员至宾馆门口“蹲点”守候,并于当晚11时顺利将陈某截获并带至法院。在大量的证据面前,陈某再也不能抵赖自己具备偿还能力的事实,当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第二天将13.3万元如数交到法院。

除了“新案带老案”的内部联动方式,惠山法院运用更多的是整合外部资源,巧借“外力”。早在2014年,惠山法院就与地税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拍卖信息“双渠”传递、缴税明细“两次”告知、欠缴税费和执行结余信息“双向”传递等多项制度,进一步对接、优化相关工作,努力实现“双赢”。2015年,惠山法院和惠山公安共同签署了《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文件的形式,将执行联动机制的健全完善落到实处。

2006年,范某向某服饰公司借款12.7万元不还,被对方告上法庭。在法院主持下,范某与服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在2007年5月31日前先偿还4万元,余下的分两次支付完毕。可到了5月31日,范某并未支付4万元,更别说余下的钱了。于是,服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因被执行人范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起2007年立案的执行案件只能选择程序终结。时隔8年的2015年3月,房产部门向惠山法院发出信息反馈,范某名下多出了一套房产!“有钱买房却无力还债,必须严惩!”执行法官立即行动,第二天就查封了范某名下的房产,同时通过公安的协助执行网络,找到了被执行人范某,并拟决定对范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且保留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面对强大的威慑力,范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还款协议,在一周内付清了所有钱款以及延迟履行金共计16.5万元。“我们本来都对执行不抱希望了,没想到过了这么多年的案子,法院还能‘连本带利’全部帮我们执行到位!真是太感谢了!”握着执行法官的手,申请执行人连连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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