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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1〕10号)规定,为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便捷缴费服务,现将连云港市市区(不含赣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市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

二、征收方式

1.单位缴费人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经营性行业以及驻连部队、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等单位,由城管部门核实计费依据(营业面积或床位等)及收费金额后,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2.市区居民自2022年3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5元,与水费一票征收,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不再将每户每月5元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三、缴费渠道及方式

1.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手机APP、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入驻窗口等多种渠道办理缴费。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MISPOS机刷卡、移动支付、TIPS缴款(需签订三方协议)等多种方式缴费。

2.随水费代征的,居民按现行的水费缴费周期,在供水企业所设营业网点、代扣代缴点、自助服务点以及采用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四、免征条件

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居民,持相关证明或者证件向供水企业登记后,自登记之日次月起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五、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城管局:海州区(85630363),连云区(82307139),市开发区(85882606),徐圩新区(82105618)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

总值班: 陈刚 曹银生     编辑: 张艺雯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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