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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个体工商业户和城乡经济组织、驻连部省属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要求

(一)年审时间

用人单位在4月30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未申报的将不再受理。

(二)年审途径

途径一:网上申报,申报网址:

http://180.97.2.45/Epoint_JSCLOUT/EntReport/login.aspx;

途径二: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当面提交所需材料。

(三)年审地点

连云港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海州区绿园路98号,明珠皇冠花园南门斜对面)。

(四)年审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20年《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以下简称《年审报表》,《年审报表》可以在“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首页“通知公告”公布的《年审通告》中下载)。所报表格一式二份,单位保留一份。

2、2020年度1~12月份从业残疾人员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有关材料原件。

3、2020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工资表(盖章件),2020年在岗的残疾人职工只需提供6月、12月的工资表,非全年在岗的残疾人职工,需提供在岗期间各月的工资表。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残疾人每月工资相关原始记录原件(财务做账凭证、网上流转截图、银行发放回执单)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三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以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咨询电话: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85850172、85850156


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总值班: 王夫成 曹银生     编辑: 宋添翼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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