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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连城执(海二)拆告字(2020)第96号

通灌南路国安商贸城一期北门内西侧及国安商贸城一期一号楼四楼楼顶房屋建设人及所有权人:

经查,你(单位)于2003年之前在国安商贸城一期一号楼四楼楼顶建设了面积为99.57平方米的房屋,2003年至2006年间在通灌南路国安商贸城一期北门内西侧建设了面积为160.04平方米的房屋。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

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房屋面积、位置等相关情况。

2、现场照片4张,证明涉案房屋的实际状态。

《03航拍图》、《06航拍图》,证明涉案房屋的具体建设时间。

《竣工图》,证明涉案建设不在原规划设计范围。

《主张权利公告》,证明经多方查找无法找到建设人的相关情况。

其他视频资料,证明与房屋所有人,属地街办调查的相关情况。

2020年5月18日,我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连城执[海二]拆告字(2020)第96号},至公告期满未有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限你(单位)在十五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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