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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管理的规定

【连网】  各县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专业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活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零售药店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严格进入药店顾客体温检查要求。所有零售药店需在药店门口显眼位置设警示标语,提示进店购买药品的顾客佩戴口罩,安排专人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查。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其进入药店。对体温异常的,拒绝其进入药店购药,建议委托其他人代购,督促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所在社区防控部门。

2. 严格退烧、止咳类药物顾客信息登记。对进店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具体品种随疫情防控需要可增加)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登记购买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购药品名称、数量,若购买者非药品使用者,同时登记药品使用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及其是否有与疫区人员接触史、外出史等信息。

3. 加强药店及从业人员防护管理。对按规定需要观察隔离的人员,禁止上岗。每天营业前,必须测量员工体温,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上岗,营业时间员工必须按要求穿工作服、佩戴口罩。按照社区防控部门要求,做好药店内部消杀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4. 加强药店进货及销售管理。各零售药店务必确保所购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从合法渠道购进。积极组织货源,稳定医药价格,不作虚假宣传,不囤积居奇,切实担负起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保障全市人民防疫所需药械的市场供应。

5. 严格新冠肺炎防疫期间药店准入管理。对上述工作不具备落实条件的药店,暂停营业。

6. 各零售药店经营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各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防控专项工作组要加强指导检查,对因管理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的,将依法依规追责。

 

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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