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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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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连云港市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连发〔2015〕40号)和《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围绕“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目标,按照“两效统一”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文化产业类项目

1.主要支持动漫游戏、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文化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门类,重点扶持以文化内容、文化创意为核心,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提升文化产品内涵和质量的文化产业项目;

2.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发掘、提升地域传统文化资源并进行产业化开发的项目;

3.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4.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服务出口项目;

5.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项目。

(二)文化金融融合项目

1.鼓励探索股权投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成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

2.支持文化金融产品创新。创新发展“连文贷”、中小贷、征信贷等文化金融产品,支持设立文化金融服务券。

(三)文化产业促进项目

1.支持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打造综合性文化产业发展服务平台;

2.支持文化对外发展,支持我市举办和组织参加重要展会和交流活动等。

(四)其他项目

1.其他经研究确定需要给予支持的项目;

2.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工作中需发生的工作经费、评审经费和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扶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扶持项目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类产业项目,以其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额,给予适当贴息补助。

(三)以奖代补。对已经完成的、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四)其他扶持方式。根据发展实际需要,创新使用服务购买、股权投资、融资增信等其他扶持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县财政、宣传及文化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在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市文广新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市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参与文化产业类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参与文化金融融合、文化产业促进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使用研究;

(六)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市文广新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思路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三)制定年度文化产业类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组织项目申报,指导县区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对当年拟扶持项目的对外公示;

(四)参与文化金融融合、文化产业促进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使用研究;

(五)督促并指导县区宣传、文化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市直项目进行监管;

(六)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第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文化产业类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宣传、文化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做好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

(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资金支付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拨付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配合当地宣传、文化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条  县区宣传、文化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文化产业类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文化类产业发展的关联度;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宣传文化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宣传文化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

(四)配合宣传文化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文化产业类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度。每年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细则。各文化产业类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宣传部门申报项目,市直企业(单位)直接向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申报。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 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文化产业类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实地考察、会商、经费下达。

第十三条  文化金融融合、文化产业促进和其他类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协商一致后,下达经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县区财政部门应配合当地宣传、文化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挪作他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 3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5年,《连云港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连财规〔201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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