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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连网】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区域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二、限行区域和时间

自2015年7月15日起,每日7时至20时,禁止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以下区域行驶:

1、赣榆区金海路、宁海路、204国道、242省道(含本道路,204国道、242省道除外)所合围区域。

2、海州区解放路、朝阳路、盐河路、郁洲路(含本道路,盐河路除外)所合围区域。

3、连云区陇海铁路、中山路、东园路、海棠路(含本道路,陇海铁路除外)所合围区域。

4、花果山风景区松门以内道路;苏马湾风景区东西两个出入口之间道路。

三、限行过渡期

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31日为限行过渡期。过渡期内,住所地址在限行区域内的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凭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进入限行区域。

四、法律责任

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进行警告教育,不予处罚。

自2015年8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处以罚款100元并记3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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