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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五项新规:强力问责牵住党风廉政建设牛鼻子

市纪委法规研究室

【连网】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了大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市委、市政府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连发〔2015〕16号),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列出负面清单,明确追责情形,强化责任追究,推动各级党委、纪委真正把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扛起来,抓好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构建港城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剑指挂帅不出征,党委责任更重了

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基本责任,要求党委直接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有些党组织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上,热衷于开开会、表表态、签签责任书,做表面文章,导致主体责任虚化空转。有的党委书记片面认为落实主体责任就是“支持”纪委工作,对于抓主体责任办法不多,甚至无从下手。落实主体责任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必须重点解决不想抓、不敢抓、不会抓的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列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机制不健全、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10种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情形,明确要求对领导班子及班子主要领导实施责任追究。这也提醒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把主体责任细化、具体化,不然问责的板子将重重打下来。

二、剑指轻廉政重业务,分管责任更明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核心内容就是“一岗双责”,强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既要严于律己管住自己,也要严格要求管好下属,下属出了问题,自己也要被追究责任。但与抓经济工作、业务工作相比,抓党风廉政建设,只有“潜绩”,没有“显绩”,而且还容易得罪人、丢选票、伤和气,有些领导干部就当老好人,对眼皮底下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捂着盖着,养痈遗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列出了未定期研究部署推进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违反廉洁从政行为纠正不力、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报告等12种履行“一岗双责”不力需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承担起监督监管的责任,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决不能当“老好人”、“和事佬”。

三、剑指工作不聚焦,纪委责任更实了

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的关键一环。有些派驻、内设纪检干部顾虑甚多,认为一个锅里吃饭,一个楼内办公,太熟悉了不好监督,看到问题和没有看到一样,听到反映和没有听到一样。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找不准主业主责,乐于从事其他业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成了副业,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有的纪委书记不主动向上级纪委汇报工作,只想着与同级党委搞好关系,甚至帮助说情打招呼。这些背后反映的其实是不愿监督、不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列出了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对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力等9种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需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三转”,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守住主业不发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的纪律刚性约束。

四、剑指守土不尽责,追究责任更严了

一些被查处的大案要案,实际上已经存在好多年,却迟迟未能发现;一些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涉案人数很多,活动范围很大,也迟迟未能查处。这些现象都反映出所在地区或单位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不力,没有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职责。实行“一案双查”,就是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和应负的责任,又要查清发案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列出了对关于涉案当事人信访举报查办不力、违纪违法人员属“带病提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政治纪律等7种需要“一案双查”的情形。这就要求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形成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机制,让领导干部主动去“明察秋毫”,把问题解决在始发点,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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