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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就相关文件答记者问

【连网】最近,市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干部管理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干部交流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我市干部管理和干部交流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作出了规定。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和实施两个《意见》的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两个《意见》的背景?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从严管理干部工作高度重视,加大了干部管理力度,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制度文件,分两批开展了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习近平同志也多次在中央重要会议上强调,党要管党首先要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必须把从严治党要求重点落实在从严治吏上。为落实好中央要求,从严规范我市干部管理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促使干部讲政治、顾大局、勇担当、守纪律,市委决定出台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和推进干部交流两个综合性文件。这是第一次以市委名义出台这样的文件,对于加强我市干部队伍建设,树立市委干部工作导向,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干部管理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主要包括六个方面20条内容:一是增强干部党性修养方面。主要从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提升干部能力素质方面。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综合素质,通过实践锻炼提升实际工作水平。三是严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主要包括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等内容。四是强化干部日常管理方面。着重从完善考核奖惩机制、规范干部从政行为、推进干部轮岗交流、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等方面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其中规范干部从政行为,主要是对近年来中央、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在企业、社团兼职等规定,以及廉洁从政、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等内容进行强调和重申。五是全方位监督干部方面。主要从严格党内监督、加强人大、政协监督、扩大社会监督、严格执行问责制度等方面提出要求。六是落实干部管理职责方面。强调党委(党组)要肩负起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担负好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并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干部管理意见》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贯彻中央从严治党要求。将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过程中出台的关于从严治党、从严管干部的系列政策规定、工作举措、创新做法作了系统梳理和合理吸收;二是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的工作意图。将市委关于推进干部交流、强化考核激励、整治“为官不为”、防止“带病提拔”、解决“行为失范”等方面的最新要求落实到文件中来,并提出了具体措施。三是注重实践可操作性。贴近我市实际,不提空口号,不搞花架子,重在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突出重点而不面面俱到。

问:刚才您提到《干部管理意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请问是如何落实的?

答:《干部管理意见》的第一条就提到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具体的措施:一是强化理论修养,开展理论学习和研讨活动,常补精神之“钙”,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二是优化教育方式,组织干部到抗日山、革命纪念馆等红色教育基地接受党性教育,深入开展向雷锋车组、开山岛夫妻哨、姜霜菊等先进典型学习活动,为实现中国梦连云港篇章凝聚强大精神力量。三是把政治纪律、组织观念、大局意识作为衡量干部理想信念的重要标准,及时教育、批评、查处不讲政治、不顾大局、不敢担当的干部,坚决防止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

问:您刚才提到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请问是如何贯彻体现的?

答:常言道:管理之道,惟在用人。习近平同志强调,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至关重要。《干部管理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贯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坚持重品行、重实绩、重公认、重基层导向,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大力选拔任用信念坚定品行优、崇尚实干敢担当、为民服务口碑佳、清正廉洁形象好的干部。

问: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请问在《干部管理意见》是如何具体体现的?

答:选准人用好人,关键要有一套发现、识别、使用好干部的科学机制。在《干部管理意见》中第七条提到完善选人用人机制问题,主要是着力探索和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改进民主推荐测评方式,强化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充分发扬民主,不唯票取人;合理确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职位、范围和规模,科学规范测试测评,不唯分取人;动态保持领导班子的合理结构,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不唯年龄用人;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唯GDP用人。

问: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方面,《干部管理意见》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干部管理意见》规定要规范干部选拔任用事前事后审核备案工作,通过对职数资格、程序的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每道程序、每个事项进行全程记录,形成纪实档案,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时监督,为实施违规选人用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干部管理意见》还规定要加强对各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要进行倒查,对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要进行严肃追究。

问:在整治“为官不为”方面,《干部管理意见》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切实防止和纠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为官不为”的倾向,《干部管理意见》把整治“为官不为”问题与干部考核工作挂钩,切实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题的检查、整治和问责力度。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综合考评中,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市直单位,取消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原则上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领导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对工作不尽责、落实不得力造成工作出现较大失误、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重点工程、重要事项推进落实中被督查部门连续通报三次以上且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可根据调查和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并及时进行组织调整。

问:《干部管理意见》在解决干部“行为失范”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当前,一些领导干部行为失范,极大地影响了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规范干部从政行为,迫在眉睫。《干部管理意见》第十条专门对此提出要求,一是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人事部门要牵头做好抽查核实工作,对拟提拔的干部,要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要进行核实。二是规范清理领导干部在企业、社团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三是教育干部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市委出台的机关人员工作纪律“十不准”等相关制度规定,并重点强调领导干部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送礼,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为亲属朋友办私事、打招呼、揽工程、搞推销等。

问:《干部管理意见》中提出全方位监督干部,请问是如何具体体现的?

答:“没有有效的监督,就没有工作的动力”、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都说明了监督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一是严格党内监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也要互相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等规定,落实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形成党内监督常态化机制。二是加强人大政协监督。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支持人大代表通过适当方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加强对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人大依法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三是扩大社会监督。通过拟提拔干部考察进社区、评先评优进社区和干部任用公示在楼幢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建设“三员一网”监督体系,依托“12380”电话举报、信访举报、网上举报等平台,积极构建对干部的全方位监督。四是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对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严格进行问责;对以权谋私的干部,要及时查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既要查党委主体责任,也要查相关部门责任。

问:听说文件对干部管理责任主体进一步作了明确,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干部管理意见》第六部分主要是明确干部管理责任的内容,第十七条规定,党委(党组)要肩负起政治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干部管理职责,牢固树立抓干部管理是本职,不抓干部管理是失职,抓不好干部管理是不称职的观念,把干部管理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贯穿到干部工作全过程。第十八条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担负好干部管理的直接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要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干部管理的责任。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第十九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委(党组)的要求,充分发挥监督责任,拓展监督渠道,从严监督干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在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同时,把更多精力放在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和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上。

问:看来干部管理责任确实规定的很明确,具体要如何落实呢?

答:《干部管理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建立干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把干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在干部管理方面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及表彰资格。对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疏于管理监督,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人员连续或多次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的责任。凡本地本单位干部管理方面群众反映强烈、干部连续出问题以及对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问:请您介绍一下《干部交流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关于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一是交流范围。包括市管领导干部、市直单位(含市级机关、市管事业单位、市管国有企业)中层干部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二是交流方式。明确了三种主要交流方式,即跨部门、跨县区交流,领导班子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内部轮岗。三是交流对象。主要是明确各类各层级干部需要进行交流的情形规定。明确了一般性交流、回避性交流、惩戒性交流、培养性交流的对象以及限制交流的对象。四是组织实施。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五是纪律要求。主要是对各单位党委(党组)、交流干部提出相关纪律要求。

《干部交流意见》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约束更加刚性。明确干部交流的具体条件,从任职年限、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等方面合理确定,主要分三种情况:①任现职满5年的。②任现职满10年的。③分管同一工作或在同一处室连续担任领导职务满5年和10年的。二是范围更加广泛。2004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市级机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针对市级机关中层干部进行轮岗交流。而此次《干部交流意见》,进一步扩大了交流的范围,既有市管领导干部,又有市直单位中层干部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三是导向更加鲜明。进一步发挥干部交流的导向作用,在《干部交流意见》中明确实行一般性交流、培养性交流、回避性交流、惩戒性交流等,通过干部交流,推进领导班子结构优化,整体功能提升,促进领导干部干事创业、履职尽责。

问:《干部交流意见》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干部交流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必须从有利于推进工作、有利于干部成长出发,才能牢牢把握干部交流的原则,防止干部交流流于形式。一是优化组合原则。根据干部特长、岗位特点、班子结构需要,科学调配,合理组合,把最能抓发展的干部交流到发展第一线,把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交流到维护稳定最前沿,保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二是相对稳定原则。要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切忌大进大出,力争做到以交流增活力,以适度保稳定。三是培养干部原则。根据干部个人能力素养和工作经历,开展单位间横向、纵向交流或单位内部交流,进行定期轮岗锻炼,创造机会让干部在实践中快速成长。

问:干部交流的重点对象有哪些?

答:干部交流的重点对象是:⑴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现职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交流,任现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⑵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成员,任现职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交流,任现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副职成员,分管同一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应调整分工,任现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⑶市直单位中层干部,任现职满5年的,或在同一处室连续担任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有计划地交流;任现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重点热点岗位的中层正职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⑷在同一乡镇(街道)任现职满10年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问:回避性交流的对象有哪些?

答: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且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职务,或担任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或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市直单位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一般不从本单位产生。

问:惩戒性交流的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班子不团结,影响整体工作、经教育无效的,应根据考察和测评情况,对主要责任者进行调整交流;对因工作不适应或群众满意度较低、组织考察认为有必要交流或因工作需要必须交流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中层干部,不受年龄和任职年限的限制;市级机关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必须轮岗交流或组织处理。

问:培养性交流的对象和措施有哪些?

答:培养性交流的对象主要有市直单位中层干部与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中年轻干部、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后备干部等。主要采取岗位锻炼的方式进行培养性交流,对任职经历比较单一,缺乏基层领导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后备干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到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岗位经受锻炼。

问:哪些情形干部一般不进行交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进行交流:⑴年龄超过55周岁的市管领导班子成员,男性年龄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0周岁的市直单位中层干部;⑵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不宜交流的;⑶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⑷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康复中,不宜交流的;⑸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问:干部交流工作有哪些纪律要求?

答:⑴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的有关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和交流方案,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以干部交流为借口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⑵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并按规定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跨部门、跨县区交流的,必须同时办理行政关系、党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按有关规定应实行离任审计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⑶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属于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及时安排交流并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⑷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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