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崔新)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如何分割?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何判定……日前,灌云县人民法院召开宣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重点宣讲夫妻基于婚姻给予房产的认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厉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等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我国,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然而,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规定: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司法解释》还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情况,进行了明确区分。
“近年来,因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逐渐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同居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法官表示。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然而,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妥善处理双方利益。
双方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以及离婚后,有的父母会采用激烈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针对这种行为,《司法解释》进行了回应。法院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司法审判中,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此外,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字”的情况比较普遍,《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总值班: 曹银生 编辑: 陶莎
来源: 连云港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