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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开始啦

近日,市区一家企业财务人员到市税务部门咨询,作为非营利组织是否开始认定免税资格。据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有关通知规定,2021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事宜提醒如下: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材料,逾期的在下一年度进行申请。

据介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有效期为五年。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材料,逾期的在下一年度进行申请。到期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的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需要申请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非营利组织,请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列条件需同时满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该负责人表示。(记者   陈兵   通讯员   杨青)

总值班: 吴弋 刘昆     编辑: 宋添翼     审核: 刘昆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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