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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划去三个字“证明人”变“借款人” 法院判决“共同还款”

【连网】原本只是一起借款的证明人,可在借款人未还款的情况下,却在借条上将自己从“证明人”变为“借款人”,这样的变更能否作数?近日海州区法院对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由“证明人”和原借款人共同还款。

2017年10月19日,经龚某介绍,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龚某在借条中的“证明人”处签名。此后李某未能偿还。2019年8月,张某找到龚某,双方同意将“证明人”三个字划掉,龚某的签名与张某签名并列,龚某在划线处按了指印。此后,因借款未能偿还,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龚某连带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龚某称其只是证明人,不是共同借款人,不应当承担责任,按张某要求划去“证明人”三个字是为了参加诉讼,张某否认,并称龚某答应共同还款故划去“证明人”三个字。另龚某称其曾承诺张某找不到借款人或借款人不认账则由其来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张某借款,双方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李某应及时还款。龚某介绍李某向张某借款,并在借条中“证明人”处签名,但此后又将“证明人”三个字划去,关于这一行为的意义,双方没有在借条中予以说明,也没有另行约定。龚某本系借款的证明人,在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后,张某找到龚某,龚某自愿同意划去“证明人”,双方也未就龚某的身份予以明确。

现双方对作出该变更行为的原因和效果产生争议,鉴于是否划去“证明人”三个字并不是龚某可否参加诉讼的前提,龚某未能就划去行为给出合理解释,综合龚某自述其曾承诺张某找不到借款人或借款人不认账则由其来偿还的情况,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龚某变更身份、加入涉案债务的可能性。故判决李某、龚某向张某偿还借款。

法官说法

借条所载的内容是确定在借条中签名者身份的重要依据。借条内容的变更可能导致当事人责任承担的变化,在借款时龚某明确标明自己的身份仅为证明人,证明人对借款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在借款人未能还款,债权人进行主张时,其将证实自己身份的内容删去,系通过行为表明同意对自己的身份进行变更。划去“证明人”后导致龚某的签名与借款人并列,故本案中张某要求龚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得到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对其持有的借条等凭证内容不得擅自进行单方变更,如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应当及时补足手续,否则可能影响借条的证明效力。(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王 千 周心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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