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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说“不” 海州法院发出21件“保护令”

【连网】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昨日,笔者从海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以来,该院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1件。据悉,近年来此类案件整体呈现平稳趋势,随着普法的深入,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办案法官提醒,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如遇到家庭暴力,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因家暴而裁判离婚18件

王强(化名)与李红(化名)是夫妻关系,王强曾多次殴打李红,导致李红多次受伤,忍无可忍的李红最终选择报警,并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供了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同时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该院依法组织听证后,确定王强实施家庭暴力,最终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笔者了解到,自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至今,海州区人民法院少家庭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最终被认定为存在家暴而裁判离婚的案件为18件,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1件。

海州区人民法院少家庭办案法官介绍,根据对相关案件的分析与统计,家庭暴力多为男性对女性的暴力。随着普法的深入,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进一步提高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家暴认定存在取证难

“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办案法官表示,法律的滞后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很难对家暴进行认定,特别是对身体暴力以外的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的认定和赔偿,从而难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家暴案件中的“取证”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许多受害者在遭受家暴后,没有搜集证据的意识,也不知道该如何留取证据。还有许多当事人尽管存留医院的出诊记录、照片等证据,但庭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却不承认是自己所为。有时候,即使双方具有出警记录,但构成伤害不是太严重,很容易会被认定为只是夫妻间的吵闹,而法院在认定家暴的重要证据往往是警方认定、伤害鉴定缺一不可。

家暴不是“家务事”

“要想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根源还是要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这其中不仅包括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抵制家暴,还包括遭遇家暴后要学会固定证据。”海州区人民法院少家庭办案法官表示,因为家庭观念与人情社会的捆绑,家暴案件的受害者往往有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不愿向外界寻求帮助。很多人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不愿插手干预,这就导致受害者无法第一时间获得援助,事后取证也较为困难。但事实证明,在家庭暴力的初始阶段,受害者如果能对家暴勇敢地说“不”,及时报警或向相关机构求助,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多方协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介绍,鉴于家暴案件的特点与难点,近年来,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涉及妇女权益案件,坚持“快送达、快调解、快审理”的“三快”工作模式,聘任多名妇联工作人员担任陪审员,参与该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如发现妇女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妇联工作人员与法官积极介入对受害者予以保护,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同时,在因家暴导致的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上,充分考虑妇女的实际困难,在住房分配、经济帮扶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照顾,确保妇女当事人生活有保障。

此外,为了减少对受暴力方的伤害,海州区人民法院积极依托心理咨询师化解纠纷,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听证环节引入心理咨询师,帮助当事人缓解家暴带来的心理影响,帮助其重拾生活的信心与勇气。(徐誉宁 姜蓉竹 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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