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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拟设“七天冷静期退费” 能抑制冲动消费吗?

【连网】11月5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上海市体育局等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其中设置的健身卡“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引发热议。有人认为,这样的“后悔药”很有用,可以给冲动消费一个挽回的机会,应该全面推广。也有人认为,这样的“后悔药”作用不大,“七天冷静期退费”有“未开卡使用”的前置条件。那么,对于健身卡拟设“七天冷静期退费”,你怎么看?昨日,本报社区圆桌会议栏目走进新浦街道菜市社区,居民、社区工作者以及律师一起对此事进行了探讨。

居民观点之一 此举是冲动消费的“后悔药”

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冲动消费的经历,在购买的时候一时心动或者禁不住商家劝说,冲动之下进行了消费,等回家冷静下来,想想后悔不已。市民赵女士就经常有这样的经历,她表示,之前自己因为想要减肥,有一次走在街头,路过一家健身房,在销售人员的劝说下,忍不住花了1000多元购买了一张年卡,但是后来因为工作忙、健身房距离家比较远等因素,一直也没能去健身房运动。无奈之下,为了挽回一部分损失,她将这张健身年卡在网上低价转让。

“原价1000多元的卡,转让出去还不到800元,亏大了。如果有‘七天冷静退费期’规定的话,就不会这样了。”赵女士说,她十分支持在一些行业内推广“七天冷静期退费”的条款,这样会给消费者一次可以后悔的机会,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特别是在健身行业,不少商家的会员卡采用消费期越长价格越优惠的销售模式,很多消费者考虑到价格划算,会选择办长期的卡,但“冲动型”消费后,消费者回去发现无法长期坚持健身,因而想要退卡或投诉。如果有了“七天冷静期退费”这样的机会的话,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不仅仅在健身行业,很多时候,消费之前和消费之后,人的感受是会发生变化的,特别是花费比较多的时候,在购买之前,人们的期待还是挺大的,但是买到手后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后悔。”市民李女士表示,不仅仅在健身行业,很多行业都可以尝试推广“七天冷静期退费”,这是冲动消费的“后悔药”。但是究竟应该如何细化“七天冷静期退费”的一些规则,她认为应该站在更加公正的角度考虑,毕竟要照顾到商家和消费者的各自利益。

居民观点之二 此举有利于规范商家行为

“有时候骑车在路上,经常会有健身房或者理发店的一些销售人员给我递过来宣传单,他们还会邀请我去体验一下,他们为了销售业绩也是挺拼的。”市民张女士表示,商家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进行宣传无可厚非,但是有些商家表现得太过“热情”,为了达到目的,不仅会在街头发放宣传单,有时候还会三番五次地打电话给消费者,让人感觉有种被“强迫”的感觉。

张女士认为,很多时候消费者就是被一时忽悠或自身冲动,在并非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了消费。如果推广“七天冷静期退费”的话,不仅可以保障消费者后悔的权利,而且还能够规范一些商家的行为,提醒商家不能通过虚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更不能用所谓的“合同”约束消费者。毕竟,优质的服务是商家吸引消费者的根源,商家应用口碑去赢得市场。

而市民李先生表示,“七天冷静期退费”有“未开卡使用”的前置条件,这表明,这个条款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保护了商家的权益,此举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有一定的督促作用。督促消费者在不要冲动消费的同时,也提醒商家要诚信经营,因此是一种让消费者和商家双赢的条款。

社区观点

抑制冲动消费 避免家庭矛盾

“我们应该从‘七天冷静期退费’看到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冲动消费的危害。”新浦街道菜市社区党委副书记闫玉梅表示,“七天冷静期退费”在给消费者提供“后悔药”的同时,其实也在提醒消费者应该尽量避免冲动消费。冲动消费不仅会打乱家庭计划,有时候还会让人控制不住进行提前消费,比如使用花呗、信用卡等,让家庭在一定时间内,经济上处于一定的被动状态,有些家庭还会因为一些冲动消费引发家庭矛盾,根源就在于人们在消费时太“任性”。

因此,闫玉梅认为,合理规划家庭财务支出是经营好一个家庭的重要环节,作为普通消费者,应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或者家庭每个月的收支情况来进行合理必要消费,而不是任性地“买买买”。

闫玉梅建议,每个消费者在进行比较大的消费支出之前要先做好规划,必要时也可以召集家庭成员进行商量和沟通,这也是增进亲情的一种方式。目的就在于一定要搞清楚自己或者家庭的诉求,探讨消费的必要性,将钱用在“刀刃”上,这样在避免浪费的同时,也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家庭纠纷,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此外,闫玉梅表示,消费者避免冲动消费的同时,在“七天冷静期退费”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还需加强对健身行业等的监管,合理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律师观点

此举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崔明表示,消费者购买健身卡后,与健身场所经营者成立服务合同关系,退费在法律上属于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提前约定能否退费,也可以在合同期内协商解决退费事宜。如果没有提前约定,也未能协商一致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构成根本违约的,才能解除合同。

但在实践中,消费者缴费后,健身场所未能提供合格服务,或者健身场所关闭,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因此,建议消费者在消费前要三思而后行,在面对合同时,需要擦亮双眼,对于关键的条款,消费者应多加注意。

此次上海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属于管理性、建议性的合同文本,并非行业的强制性规定,是否采用该文本,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江苏正在抓紧制定“预付费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带有社会融资性质的预付费卡,从业务发行、主管部门到风险管控都进行了比较严格地规定,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这对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记者 徐誉宁 通讯员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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