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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社部门公布涉企轻微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清单

【连网】 企业有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等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在满足不予处罚条件后,可不予处罚;用人单位有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如果满足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可按自由裁量处罚幅度从轻减轻处罚……近日,市人社部门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进行了公示,对相关行为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随着企业在面对市场的竞争中有不少压力,特别是今年突发的疫情给企业造成经营困难,为了扶持企业生存发展,减轻生产经营成本,市人社部门对外公示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其中,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列举了一些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反《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或者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以上行为不予处罚的条件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纠正的,法律依据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该清单还列举了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如果首次实施此类违反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如果首次实施此类违反行为受侵害人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3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或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54小时以内,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且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法律依据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对以上行为进行处理的实施主体都是市人社局及各县区人社局。

市人社部门列举的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中,包括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是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限十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造成为何后果的,由市人社局及各县区人社局按照自由裁量处罚幅度“可在500元以下从轻处罚”,法律依据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是首次实施此类行为,提取金额不足或足额提取但部分挪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由人社部门按照自由裁量处罚幅度“按照所涉金额的一倍予以处罚,最高不超过3万元”,法律依据是《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为首次实施此类违反行为受侵害人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5小时以内或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5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且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的,由人社部门按照自由裁量处罚幅度”给予警告“,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记者 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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