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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试用期工资时应注意两个底线

【连网】试用期结束后,单位却没有按照约定的标准发放工资,让当事人王某非常郁闷。经过咨询连云区劳动监察部门,王某与单位进行了协商,单位最终补足了王某试用期工资差额,同时也按相关规定与职工约定合法的试用期工资。

2020年8月,刚大学毕业的王某怀着满腔的热情找到了人生第一份工作,职位是一家公司的业务顾问,一个月工资是2500元,王某高兴地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830元,王某也没有在意,直到发工资时到手只有1500元,问起单位却被告知:只要合同约定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试用期间,公司向来是按照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从未出现过问题。王某很纳闷并质疑,公司这样做合不合法?

随后,王某向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咨询,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该单位来说,在确定试用期工资时应注意两个底线,一是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该公司这样的做法不合法。

当从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后,王某回去与单位相关负责人经过一番长谈后,对方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补足了王某试用期工资差额,同时单位也按相关规定与职工约定合法的试用期工资。(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张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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